用户生成内容对作品的合理使用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gan_l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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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2.0时代的到来,导致作品创作与传播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用户生成内容成为网络环境下所创作的作品的典型类别之一。用户生成内容指的是非专业的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下创作并传播的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内容。在这些具有创造性的内容中存在大量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创作的二次创作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次创作要经过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付费。实践中基于许可成本过高以及大部分用户在创作的时候不具有商业目的,因此很少有用户是在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之后才开始进行用户生成内容的创作的。并且实践中存在大量二次创作作品侵犯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案件。而我国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僵化以及网络环境下利益失衡加剧等问题,导致用户生成内容的侵权问题愈演愈烈并且难以解决。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用户生成内容过程中对已有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研究,明确用户使用已有作品的行为性质,对我国用户生成内容过程中对已有作品的合理使用提出法律完善建议。全文分为导论、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用户生成内容的概念以及目前司法现状的描述。对用户生成内容中的用户、生成、内容分别进行解释,然后重新组合,最后将其内涵归纳为非专业的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下创作并传播的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内容。其中包括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的原创作品与使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的二次创作的作品。研究我国目前用户生成内容的司法现状发现,二次创作的作品因现有调整方法的失灵与新的调整方式的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屡发生。第二章从内在制度层面,分析用户生成内容在合理使用制度下的适用困境。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法定权利的同时要求著作权人让渡作品的部分使用价值,这一价值体现为合理使用制度。国外采用开放式的立法模式,例如“三步检验法”与“四要素”判断法都可以认定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是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僵化,其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合理使用情形,并且在具体情形中并没有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使用的相关规定。因此用户生成内容中的二次创作作品难以适用合理使用进行保护。再加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法定权利行使空间扩大至网络空间,而相对人可以使用的著作权人让渡的权利范围却没有做出相应的增加,导致合理使用制度弱化。著作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失衡现象加剧。第三章将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的使用纳入合理使用有其正当性。首先用户生成内容自身的价值不容小觑。用户生成内容为用户带来经济利益,促进互联网相关企业的商业发展。另外,用户生成内容是公众行使表达自由权的工具,促进公众积极参与文化创新,实现自我价值,最终带动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其次,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扩张,而著作权人让渡给公众的权利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导致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出现利益失衡。而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为了维护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制定的。因此为了实现利益平衡的目的将用户生成内容中的二次创作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与此同时还可以解决由于利益失衡带来的作品正外部性无法通过著作权许可制度予以内部化的市场失灵问题。最后,将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的使用行为定性为合理使用不仅在理论上有其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具有可行性。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的使用符合转换性使用中的使用目的与性质,利用转换性使用来解释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的使用行为具有可行性。第四章为用户生成内容对已有作品的合理使用提出法律完善建议。针对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与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法律规制。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个人使用”情形与不具有商业目的的用户生成内容的创作相契合。因此可以扩大我国合理使用中"个人使用"情形的适用范围,使其包括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的创作与传播行为,并规定此种情形下使用者注明出处和使用合法来源作品的义务。另外,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可以引入转换性使用来解释,但是要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1来限制其适用范围。2020年4月30日公布的《著作权法草案》中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对合理使用的这两条限制性规定写入著作权法正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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