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anluo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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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汽车大规模道路测试正在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时代的到来显而易见。自动驾驶技术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必将对现行侵权法体系带来不小冲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冲击,现行侵权法如何回应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值得思考。从自动驾驶汽车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案例以及学界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的讨论来看,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领域,现行侵权法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主体认定问题、归责原则确定问题、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问题、过错认定问题、抗辩事由确定范围问题等。上述问题产生根本原因包括两个:一是自动驾驶汽车具有自主性以及深度学习能力特点;二是根据自动化程度不同,对自动驾驶汽车技术分级复杂性。基于自动化分级复杂性以及自动驾驶技术自主性以及深度学习基础特征,使得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存在区别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对于上述问题首先要解决的应当是责任承担模式问题,解决该问题能够方便责任主体、归责原则等问题的解决。国内外立法以及学者提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模式、“产品责任”模式、“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模式、“雇员责任或监护责任”模式等。对比以上各责任承担模式优劣,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模式以及“产品责任”模式经过修正之后能够应对单一类型的责任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模式及“雇员责任或监护责任”模式不能有效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单一的责任承担模式不足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事故所有类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模式的确定必须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影响责任承担模式确定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技术伦理、危险责任、利益平衡等。技术伦理确认以人为本的中心,影响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责任主体确认;危险责任影响归责原则以及责任主体的确认;利益衡量影响主体利益衡量倾向、归责原则选择和抗辩事由认定等问题。通过上述理论分析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化分析,可以选择如下模式解决自动驾驶汽车责任承担模式问题:在单一车辆使用人加害行为下,采用修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模式;在单一生产者加害行为下,采用修正的“产品责任”模式;在人机共同加害行为下,采用“人机共同侵权责任”模式。即修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修正的“产品责任”+“人机共同侵权责任”模式。在对加害行为类型化责任承担模式基础上,通过解释论的方法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在上述类型化责任承担模式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确定各类模式的责任构成要素及需要修正的内容。第一,修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主体应当确认为车辆使用人,所有人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修正内容包括:车辆使用人根据受害对象不同适用多元化的归责原则,行为违法性和过错认定增加违反谨慎注意义务以及接管义务,接管义务仅存在于L3-L4阶段,L5阶段将会消失,但接管作为权利将永远存在;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于L0-L4阶段,并随着自动化等级的提高“谨慎注意”的要求逐渐降低;L5阶段车辆自主运行时,车辆使用人不存在谨慎注意义务;当人类接管车辆时应当视为人为的降低自动等级,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抗辩事由差异表现为第三人责任。第二,修正的“产品责任”。责任主体应当为生产商,归责原则仍适用无过错原则。修正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增加警示缺陷类型,并依据技术伦理、警示义务、技术规范、生产商承诺等标准认定缺陷;二是由于自动驾驶汽车深度学习能力会切断初始设计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缺陷或者因果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或者降低证明标准的方法解决;三是修正传统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于生产商来说,基于其是自动驾驶技术的设计者和该技术的受益者,若将黑客入侵系统纳入第三人过错,生产商不能免责,但其承担责任之后,可以追责。另外,电车难题应交由车辆使用人处理而不是人工智能,电车难题不能作为生产商的紧急避险。最后,《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三项抗辩事由,第(1)项没有讨论的现实意义,第(2)项需要对缺陷内涵进行限缩解释,第(3)项发展风险适用应当比对国内外同类技术成熟度;该三项内容作为抗辩事由也需要进行修正。第三,鉴于人机共同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增加人机共同侵权模式。人机共同侵权责任本质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责任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方面与上述两种没有区别,区别在于责任主体以及责任分配。责任主体应当为承担危险责任的车辆使用人以及生产商,其他主体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责任分配分为竞合因果关系、部分因果关系以及不能明确双方过错及原因力的情况,竞合因果关系承担连带责任;部分因果关系承担按份责任;不能确定双方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时平均分配责任。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修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修正的“产品责任”+“人机共同侵权责任”模式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首要的任务是以加害行为的类型不同为基础,确定责任承担的模式;在此基础上,识别责任主体,证明责任的成立与责任分配,然后证明是否存在抗辩事由。也就是说,责任的承担仍然需要解决以下程序问题,主要包括:适格责任主体的识别规则、识别方法问题,责任构成要件的举证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抗辩事由的举证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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