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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世界各国也都纷纷寻找各种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最初通过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被各国普遍接受。由于危害环境的行为和手段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产生的危害后果也越来越严重,行政手段开始显得力不从心,已经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此时,刑事手段介入环境犯罪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在其他手段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的情况下,刑法作为保护法益的后位保障法,在环境犯罪的防控中具有根本性的强制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也变得愈发明显。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将其上升为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的高度。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环境法治。而对环境犯罪的刑事惩治是环境法治的最后屏障和手段。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则是环境刑事法治的坚实基础,环境刑事法治离不开良好的环境犯罪之刑事立法。同样,在我国着力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当下,生态文明对环境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体现了遏制环境犯罪的最高境界。因此,若要有效地惩治环境犯罪,就必须顺应生态文明的时代精神,把生态文明的理念渗透到环境刑事立法的过程中。本文包括绪论和正文五部分,绪论对文章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做了一个简要的阐述。正文首先介绍环境犯罪和生态文明的基本内容,具体包括环境犯罪的概念、特征和构成要件,生态文明提出的时代背景以及其基本内涵。然后简要介绍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指出环境刑事立法在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罪名体例、刑法适用原则和刑罚种类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分别评述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并对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以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国家为典型。最后,通过汲取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