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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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的刑事案件,有的对罪名认定差异较大,有的对是否批准逮捕认识不一致,有的还对诉与不诉存有不同意见。“同案不同处理”现象在检察机关以不同形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只要存在1%的处理结果失衡,对于个案当事人而言,也就意味着100%的不公平。同一法律对于同一事实有不同的解读和法律后果,其直接后果是导致司法公正的缺失。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受到这种“不公正”的待遇,质疑司法的公正,从而引发社会矛盾。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较深,不承认判例的法源地位,而成文法的滞后性和稳定性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判例的灵活性和适时性能补充成文法的不足。全国检察系统每年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数以万计的具有最后决断性和最大权威性的决定,这样一笔巨大的检察监督资源财富并未得到有效利用。近年来,判例的重要性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检察实务界的重视,提出构建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响,2010年7月29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此要求,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本文主要分四大部分来论证完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构想。一、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这一部分主要通过解读与其相关的制度的区别、检察案例指导的特点和类型,更深入了解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明确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法律的效力。二、分析建立我国检察案例指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求建立适合中国检察发展的案例指导制度。三、提出细化检察案例指导创制机制的具体构想。从明确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创制主体、指导案例选择标准及其选编程序来阐述,以推动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全面开展。四、建立检察案例指导的管理实施及相关配套机制,以保证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可持性长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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