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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企业破产的现象越来越多,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也越来越大。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介入到破产程序中,处理破产事务,接管破产人的财产,将其进行清算、分配给债权人的机构或个人。在破产制度中,管理人起到重要的作用,而破产管理人选任问题是整个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首要问题,由谁来选任、选任什么样的人、什么时候选任,这些问题都直接决定了能否选任出合适的管理人,影响到整个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顺利进行。
我国新破产法当中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来的清算组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制度相比,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管理人选任制度中存在如下问题:选任主体的规定存在局限,法院在选任过程中权力过大导致债权人的意志难以充分体现;管理人的选任资格不明确;选任时间不合理等。
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存在的问题,笔者综合分析了国外破产法关于选任制度的规定,立足于我国破产立法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建立双轨制的选任主体模式、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设立破产管理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建立以自然人为主的管理人被选任主体、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上述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从而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我国新破产法当中设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原来的清算组制度,这是我国破产法的一大进步,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制度相比,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并不十分完善,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管理人选任制度中存在如下问题:选任主体的规定存在局限,法院在选任过程中权力过大导致债权人的意志难以充分体现;管理人的选任资格不明确;选任时间不合理等。
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存在的问题,笔者综合分析了国外破产法关于选任制度的规定,立足于我国破产立法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建议:建立双轨制的选任主体模式、建立专门的破产管理机构、设立破产管理人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建立以自然人为主的管理人被选任主体、完善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建立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上述措施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从而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