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政府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可以借助它发展经济或实现社会政策上的目标,它又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因为这种矛盾的状态无法完全消除,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开始,多边补贴规范的主旨一直试图对补贴作合理分类并进行程度不一的规制,用以保护正当有益的补贴行为,又避免补贴成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手段和非关税壁垒。本文从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维度分析研究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国际规则演变过程及动因,正文部分共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乌拉圭回合之前的相关规则述评。总体而言,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的相关规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分类规制的指导思想,但一方面没有给出补贴的定义,另一方面分类规则和规制规则没有区分,二者合为一体。该阶段的规则以直接和间接方式体现对补贴的分类规制构想,直接方式指的是在多边规则中给缔约方规定实体性义务约束可能扭曲国际贸易流向的补贴,间接方式是赋予缔约方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力以间接约束其他缔约方授予具有某些贸易影响的补贴和津贴。在该阶段,直接约束的规则发展较为迅速。具体而言《哈瓦那宪章》和GATT1947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补贴分类约束现代国际规则的雏形,在1955年召开的关贸总协定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缔约方针对出口补贴增加了B节规定,进一步将“出口补贴”和“非出口补贴”进行区别处理。在1973年至1979年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简称为“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在GATT1947的基础上对补贴的分类约束作了一步规范。虽然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也仅有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的模糊区分,但对于出口补贴,其中明确禁止非初级产品出口补贴,还列举了12种出口补贴示例,这些做法使其显得比GATT1947更为严格。1955年对GATT1947的修订内容及1979年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的部分内容,均能从《哈瓦那宪章》中找到其渊源。总体而言,GATT1947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以单纯的经济理论为基础,着重考察补贴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效果论”为指导,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中禁止出口补贴同时不考察对非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是否造成双重价格的规定标志着补贴界定规则向“规范论”转向。这一转向的基本原因在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内嵌自由主义向美国所倡导的新自由主义所致。第二章为乌拉圭回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为“《SCM协定》”)的过程述评。《SCM协定》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补贴界定方面争议时的“基本法”,条约的准备性文件可作为对条约进行解释时的补充资料,本章着重于分析乌拉圭回合补贴界定规则谈判期间的各方提案、秘书处文件等,意图阐述《SCM协定》中补贴定义、专向性标准及补贴的分类处置规则的产生过程,并分析协定如何平衡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两大对立集团之间的诉求,从而更好地理解《SCM协定》。作为在1986至1994年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SCM协定》相较以往相关国际规则有重大突破,该协定继承GATT1947所确立的分类规制的原则,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引,但采用更为抽象化的法律语言,且依据不同的法律后果将补贴分为禁止性、可诉性和不可诉补贴三类,体现了补贴界定多边规则的制定以“规范论”为指导,同时将GATT时代对补贴直接和间接界定的两种方法统一为直接界定的方法。《SCM协定》的重要贡献也在于规定何为补贴及补贴的专向性。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SCM协定》中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SCM协定》中的补贴界定规则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补贴认定规则,二是补贴的分类规则。本章结合最新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详细分析补贴构成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专向性标准;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等。经分析发现,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中厘清了《SCM协定》中的部分模糊措辞,限制了各成员方主管当局自由裁量的空间;本章也分析了在涉及我国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有利的和不利的观点。第四章与多哈回合谈判中补贴界定规则的新发展相关。修订补贴规则是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轮谈判一方面是对乌拉圭回合补贴规则谈判未决议题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各方自由提出新的议题,新的议题主要围绕补贴的界定规则展开,某些议题的发展对我国尤为不利,最终可能会使部分成员方在补贴界定方面不利于我国的做法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使我国将在2016年自动获得的市场经济地位而获得的平等权利重新丧失殆尽。该部分在详细叙述各方提案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各方立场及两份主席案文对各方立场的平衡,之后探讨补贴界定规则未来的可能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对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规则演变总体趋势的分析和我国的对策研究。结论为:补贴界定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初期的“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向;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具有重大影响,不过,美国在此方面的主导地位有所衰弱;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争取到一定的话语权,由于不可诉补贴规则失效,现有规则大为减小成员方出于合理的社会和经济政策而提供补贴的政策空间等。在上述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国际和国内层面提出我国的对策,在国际层面,我国应与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联合,更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并主张体现公平精神并兼顾各方利益应该是新规则修订的方向,我国一方面应以“权利模型”理论为指导,提出完善补贴不利影响的分析标准,借以约束部分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将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中有利我方的观点以提案形式纳入谈判议程,进而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同时,我国可以支持加拿大有关“净补贴”的提案,并支持恢复不可诉补贴规则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将使相关纪律更趋公平。鉴于多哈回合谈判已陷入停滞状态,新的规则短期内难以出台,我国也应该在后续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对我国作出的不利观点。在国内层面,建议依据《SCM协定》有关补贴界定的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前提下为《反补贴条例》增加相关条款,借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产业的利益;我国各级政府也应依据《SCM协定》的分类规制原理进一步调整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