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分则的数罪并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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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一人犯有数罪而由审判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合并处罚的制度。由于数罪并罚完全可以发生在所有的犯罪中,所以把该内容规定在总则条文中比较合适,这也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总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另外,在第七十七条关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和第八十六条关于“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中也有所涉及。并且,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部分条文也提到了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因为数罪并罚是刑法裁量制度的重要内容,所以我国刑法学界历来就对数罪并罚制度给予了大量的关注。笔者进入中国学术期刊网,以“数罪并罚”为主题,选择了“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以及“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三个数据库,搜索了自1997年到2010年的文章,共有760篇之多。笔者发现这些文章主要集中在对刑法总则数罪并罚规定的讨论、对分则中某一种犯罪是否应该数罪并罚的讨论以及从牵连犯处罚的角度分析是否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讨论上,只有一篇文章涉及到了分则中数罪并罚条文的合理性的分析。针对那些分则没有规定数罪并罚,但是却与这八类数罪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这还是个空白点。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来分析分则中的数罪并罚规定,并在分析过程中解决上面提出的问题,以避免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的数罪并罚规定时产生错误,使刑法不断完善。第一部分,通过表格的方式将分则以及司法解释中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全部列举出来,然后对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笔者通过对刑法第一百零一条的分析以及结合学者观点得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应该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是,因为总则中并没有“数罪”的规定,所以关于数罪并罚制度,总则与分则之间发生了脱节,无法运用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来解决分则中的数罪并罚问题。因此,在下文中就要具体分析分则中规定并罚的八类数罪是否应该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那些分则中并没有规定并罚,但是却与这八类数罪类似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第二部分,将分则中八款数罪并罚的规定分为组织类犯罪、方法类犯罪、收买类犯罪、雇用类犯罪以及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五类进行分析。研究每一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并且重点分析每一类犯罪与相邻或者相近犯罪的不同之处,通过这些比较,对分则中数罪并罚规定进行总体分析,确定每一类犯罪的性质,并且将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条款区别开来。在此过程中,解答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最后一部分可以看作是对前文的总结。通过前文对分则中数罪并罚规定的研究,分析这些条文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最终,在综合分析以上种种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当对现行法条进行修改,保留分则中数罪并罚的法律拟制条款,删除数罪并罚的注意规定条款,在总则中增加对“罪数”的规定以及牵连犯的概念、处罚原则的规定,修改分则中的部分条文,以使刑法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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