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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电影行业已经由原来的制片——发行——放映的分层运转模式开始逐渐走向制片、发行与放映的纵向一体化新模式,这种一体化模式的背后的本质更像是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而集中往往会导致垄断性格局的出现。在电影行业竞争与垄断规制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如何对现有格局进行反垄断规制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中国现阶段电影行业内部还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垄断状态以及垄断行为,但随着近几年电影行业的飞速发展以及限制竞争行为现象的频现,我们有必要探究相应的规制性法律来防患于未然。本文的开篇以万达收购AMC案以及阿里入股大地案为例,从《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的视角分析其潜在的竞争性问题:电影行业下的横向或纵向并购本身是否必然会涉嫌垄断、电影行业下的并购行为是否会引起相关的垄断性行为以及如何把握电影行业下对经营者集中规制的适度性问题。借由上述问题,作者对现阶段电影行业下经营者集中的竞争效果从横向经营者集中和纵向经营者集中两个维度进行分析探究,从理论上说我国电影行业横向上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与传统行业并无太大性的差异,而电影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在针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时更多地需要从电影行业纵向经营者集中的领域来开展。本文的第二部分则是对电影行业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法律规制时的特殊性进行考量分析。正因为电影行业具有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特殊性,因此作者从电影行业市场份额界定的特殊性、电影行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准入的难易性等来进行分析,从而为下部分探究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在电影行业的适用提供针对性的借鉴与参考。在本文的第三部分,作者详细地阐述了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制度基础:结构性限制和行为性限制,并在对两者在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探究如何更好地结合应用于对电影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之中,考虑到中国现阶段的行业发展状况类似于美国上个世纪30年代时期电影产业的发展模式,因此文章重点以当时的派拉蒙案为研究,以期对我国电影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有所思考,派拉蒙案在当时有效保护了行业竞争,但其后几十年中所造成的结果却背离了旨在保护竞争,提高消费者福利的执法机构的初衷,而一切的背后所凸显的是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即:经营者集中的垄断规制与纵向一体化合并趋势之间的矛盾问题。作者认为,在纵向一体化合并发展趋势所带来的规模经济、社会整体效益增加的情况下,我国的反垄断部门应该先以行为性救济手段为主,这有既有利于保护电影企业的自身发展,也又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稳定运行,只有在经营者集中行为达到一个严重破坏竞争的垄断状态时,采用行为性救济手段的效用不够显著时,才可以考虑借助结构性救济来从源头上进行规制。因此,我国电影行业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以及对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适用选择时应当采取以行为性救济条件为主,以结构性救济条件为非必要性补充的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适用模式。但是基于当前我国《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电影行业规制不足,电影行业下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适用机制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因此本文在第四部分结合电影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提出我国电影行业下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适用机制的完善性建议:从宏观上对“行为限制”和“结构限制”的选择进行区分和综合,从微观上明确各种限制的具体类型适用,并针对附加限制性条件适用的期限、受托人制度以及仲裁条款的引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性建议。通过对电影行业经营者集中规制的思考以及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适用机制的完善建议,以期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后期在电影行业领域开展反不正竞争、反垄断行为规制提供一个基础性理论的借鉴与参考,同时为协调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在电影产业的冲突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性与实践性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