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损益相抵是损害赔偿法的重要应用规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因损害事故的发生而获有利益,赔偿义务人可以主张其获得的利益在损害赔偿数额中加以扣除的规则。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理论依据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差额说,该说着眼于损害事故发生前后受害人之整体财产状况的差额,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额。二是禁止得利说,由于该说强调受害人禁止得到额外的利益,遵循填平原则,被广泛接受。三是目的论依据,但由于其片面性,可能无存在之必要,比较而言,前述两种学说更为妥当。目前,我国基本的法律对损益相抵规则并无相关规定,仅有两个司法解释对在合同法领域内的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明确了适用损益相抵规则,从研究的方法论上说,应当对赔偿权利人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分析,即可大致分为因第三人的给付而获有利益、因受害人的行为而获有利益、因损害事件而获有利益以及因客观原因而获有利益,从而有助于规范司法适用。在依据过失相抵和损益相抵分别计算存在冲突时,损益相抵规则理应优先于过失相抵规则适用,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再讨论受害人和加害人各自承担损失份额的问题,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根据“必先有损害,而后始能分配”的原理,符合基本逻辑的同时,也能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关于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其中两项前提条件,一是赔偿权利人获有利益的判定,具有可扣减性的利益应当具备确定性、可交易性、可接受性以及特殊性的特征,强调受有损害与获得利益的主体应属同一个人。二是损害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适用的关键要件,主要存在三种判定标准:损益同源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法规目的说。损益同源说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比较严格,导致损益相抵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受到限制,因此该说具有局限性。相当因果关系说强调损害事实的发生与利益获得之间的客观可能性,可弥补损益同源说导致规则适用过于狭窄的弊端。但因“相当”的标准难以明确,故相当因果关系说并无适用的统一性。法规目的说着眼于法律规范的目的,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相当因果关系说本身内容模糊性的不足。然而由于其过于强调法规目的,容易忽略客观层面的因果关系,因而也完全取代任何一种学说。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弹性因素考量,即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政策。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损益相抵规则的正当性也正是由于其符合公平原则的基本法理。原则上不得违背受害人意愿判定其获有利益,但若受害人获得了其本期望获得的实质利益时,可在损失中予以扣除,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损益相抵规则适用中的体现。将法律政策作为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价值考量因素,在实现具体个案公平正义的同时,也能保证法的价值安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