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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4月8日证监会处罚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和南方基金基金经理王黎敏以来,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日益成为证券市场中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概述。笔者认为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是一种背信行为。基金从业人员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雇员,本应当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忠诚勤勉的履行自身义务,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为了一己之私,利用基金交易信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基金受损,是一种严重的背信行为。同时,笔者对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与内幕交易做了一个比较分析,认为老鼠仓行为与内幕交易存在许多相同点,但也有深刻的差别。在对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进行概念界定和本质分析以后,笔者探讨了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危害以及成因。怎样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这种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和治理是一个严峻和迫切的问题。本文围绕这一问题,从基金治理、基金监管及法律责任的追究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关的探讨。第二部分主要围绕基金治理、基金监管展开。从加强托管人独立地位及其监督动力方面以及强化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方面展开探讨。在监管方面,笔者认为监管层应当转变监管理念,包括放弃目前完全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股票买卖,试图完全禁绝基金从业人员从事非法交易的这种理想主义监管理念,在可控、透明的前提下,适度放开,允许基金从业人员适度参与股票买卖;另外,应当监管层应当主要致力于规则的制订和检查,更多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一线监控,加强其在防范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方面的责任。同时,笔者提出了一些具体的监管措施。司法作为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防范和治理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第三部分主要围绕老鼠仓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展开。对于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目前我国主要以行政处罚的形式对其加以追究,但对于基金持有人而言,他们遭受的损失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这不符合公平的原则。另外一方面,只有通过追究老鼠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才能尽可能的调动投资者的维权积极性,更好的打击基金老鼠仓的行为。笔者认为基金持有人有权对老鼠仓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在刑事责任方面,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为打击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提供了直接的依据。在修正案通过之前,虽然有许多学者建议增加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但《刑法修正案七》并不是典型的金融从业人员背信罪。当然,《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对于打击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是一个利好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