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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权力的日益胀大,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为人们所倍加关注。程序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最有效机制之一,因而,对行政程序的“研究热”在我国已持续了近二十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也已被列入立法议程,即将在我国出台。行政回避制度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之一,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它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的那种本性。行政权力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行政职权人员来行使,而每个行政职权人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他们在行使职权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事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我国是一个具有伦理社会传统的国家,传统亲缘观念和习惯势力的长期影响导致了人们“重血缘”、“重关系”的思想根深蒂固,社会上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复杂交织,使得行政职权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更易受到各种各样“关系”的影响。从行政公正性要求看,行政职权人员应当与所处理的事务没有利害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性。 目前,在世界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行政回避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形下,我国的行政回避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我国的大部分学者们也并未将行政回避制度纳入到其研究视野。在行政程序法即将在我国出台的背景下,对行政回避制度这一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论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行政回避制度展开研究,第一部分是行政回避制度的概述,着重探讨了行政回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存在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等基础理论;第二部分则对行政回避制度的理论依据进行深入挖掘,论述了“自然公正原则”和“人性论”对行政回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所产生的理论导向意义;第三部分对我国现行行政回避制度的现状、弊端及其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第四部分则本着“带着问题找答案”的思想对国外及我国台澳地区的行政回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其中的有益因素对完善我国行政回避制度的启示;第五部分在上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首先分析了完善我国行政回避制度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回避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