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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同时,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问题也在日益突显。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后果;同时,作为当代中国公共管理领域里的新主体,非营利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人们公共需要方面也具有明显的职能优势。在这种形势下,我国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快速发展。 按照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关联程度区分,我国非营利组织分为官办非营利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我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也称为“民间组织”,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和非政府的民间组织,其中包括《民法通则》中定义的社会团体和有关行政法规中定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各种非营利、非政府的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较之国外发育成熟的非营利组织,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仅发展缓慢,而且尚未体现出有效联结政府与市场的中介性,反而更像政府的下属单位。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产生的特有管理模式严重束缚和制约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引入及运作,致使其只能作为政府的附庸;并且该管理模式忽视了民间非营利组织自身应有的民间表达性和自主治理性,最终导致阻碍其社会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这种管理模式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具体包括双重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税收优惠原则等。如果滞后的管理模式不改革,不仅会阻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甚至会使其背离原有的宗旨和使命,使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走上歧途。 本文对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模式的演进加以简要回顾,并运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剖析现行管理模式的理论根源。本文认为,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下,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无疑属于“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获得了对社会绝大部分稀缺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国家相对于社会来说具有超强地位和支配能力。政府与民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