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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犯罪类型比以往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打击贪污罪一直是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继续以原有的犯罪对象对贪污罪进行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变更的社会形式,将会导致反腐倡廉工作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对贪污罪对象的变更迫在眉睫。刑法谦抑性原则为贪污罪变更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刑法谦抑性的宽容性、有限性和经济性为贪污罪对象的扩张提供了界限。对贪污罪进行犯罪变更以及刑法方面的谦抑性这两者平衡的寻求是扩张贪污罪这一对象的一项重点内容。本文在回顾我国传统的贪污罪对象及存在的问题后,探讨了刑法谦抑性与贪污罪对象的关系及其理性要求,同时也针对贪污罪这一对象在司法认定方面以及刑事立案方面的实践性进行了完善探讨。文章主要按四部分进行划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的贪污罪对象和相关问题,在具体分析中,先从其犯罪对象的基本概念入手,分析了贪污罪对象的立法沿革即国内外有关贪污罪对象的规定,总结归纳了学界对于贪污罪对象的争论与主张。笔者认为,财产性利益应当纳入贪污罪对象,这既与贪污罪的实质有关,打击贪污罪是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与司法实务息息相关,越来越大的司法实例中,贪污罪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直接侵占财物,而侵犯的是可折算为货币或需支付货币才能享受的其他财产性利益。在指出我国传统刑法学观点和目前的法律中对于贪污罪对象相关规定的问题之后,应当结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新形势、新条件下,贪污罪对象扩大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这种扩大不是对刑法进行无限制的扩大解释,必须考虑我国当前的刑事政策,考虑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态势等多方面因素,必须将贪污罪对象界定置于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之下。第二部分,刑法谦抑性与贪污罪对象的关系。界定了刑法谦抑性是刑法的必要性原则,指的是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规制的情况下,才用刑罚去处罚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刑法谦抑性涉及到人权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刑法自身内部进行改革等多个方面:首先,刑法谦抑性是人权保障的要求;其次,刑法谦抑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最后,刑法谦抑性是扩大犯罪对象覆盖面的衡量标准。笔者认为:刑法的宽容性作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内涵意味着刑法的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的有限性又称刑法的不完整性,强调的是刑法在发挥其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时,并不是万能的;刑法的经济性要求投入最少的刑法资源,而获得最大的刑法效益。综上,将贪污罪对象合理地扩大至财产性利益,是符合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取向的。第三部分,刑法谦抑性对刑法贪污罪对象的理性要求。此部分内容是对于目前我国刑法贪污罪对犯罪对象界定为“财物”这一立法必须扩大的观点,在学术界几乎达成了共识。贪污罪对象是否扩大是区分罪与非罪,区分犯罪基本形态的重要指标。其次,打击腐败一直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贪污罪对象合理扩大符合我国当前反腐形势。其中,笔者认为,当前形势要求扩大贪污罪对象,而刑法谦抑性的核心价值观点就是慎用刑法,这两者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但是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使得扩大贪污罪对象能够既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也能够不超越刑法的谦抑性。第四部分,刑法谦抑性下刑法贪污罪对象的立法完善。本部分从完善立法的角度对贪污罪进行了犯罪对象的阐述。首先,在贪污罪中,应该将财产性方面的利益被确定为一种犯罪对象。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估量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财产并不仅限于绝对权,还可以包括很多种的权益以及权利。此类丰富的利益类型可以属于积极利益,也可以属于消极利益。其次,应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贪污罪对象。具体说来:第一,狭义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贪污罪对象,其理由有如下三点:其一,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并不影响其具备财产性质的属性;其二,知识产权的表达需要依赖一定外在的物质形式;最后,刑法对于公共财物以及公共财产方面的定义中,依然保留了对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形式的利益,所以就性质而言,这些利益依然属于公共财物。由于容易跟其他犯罪类型竞合,广义上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不能成为贪污罪的对象。第二,违禁品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物品,结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在贪污罪中,不可以将绝对形式的违禁品作为犯罪对象,但是可以将相对形式的违禁品作为犯罪对象。第三,结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将实际控制的不动产作为贪污罪对象。其理由有三:其一,在刑法中,对于贪污罪所进行的对象性质规定为公共财物,但是这种规定并不仅仅限定在动产范围;其二,就客观利益来看,贪污罪属于对职务优势的利用,并采取骗取、窃取以及侵吞等的一系列违法手段对财务进行侵占的行为。通常情况下,在贪污罪中,行为人可以凭借自身职权来管理、支配和调拨公共财物,且可以完全在管理和支配情况下将公共不动产归为己有。其三,就对公共财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来看,不动产也应该被纳入到贪污罪对象这一范围内。因此,笔者将此作为基础,在立法方面提出了关于贪污罪对象的相关建议,希望可以对当今的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