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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这一概念是马克思文本中重复出现次数较多的一个概念,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范畴之一,它涉及个人、历史、国家、社会形态等多个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马克思的任何理论都不是从“无”中凭空创造出来的,其理论的产生都有深刻的思想渊源,“社会”范畴也不例外。追本溯源,马克思“社会”范畴起源于西方的社会与国家理论,起初,哲学家们将社会与国家同一而论,直接将社会等同于政治共同体,近代以来随着各种政治理论的不断发展,社会与国家这两个概念逐渐分离开来,黑格尔更是直接提出了“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理论。马克思分析当时的政治状况时,率先批判了黑格尔的这种理论,从生产关系方面解读市民社会,确定了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逻辑。费尔巴哈的人本思想也给了马克思重大启示,马克思自己也承认,社会就是建立在人的差别基础之上的联系,但与费尔巴哈的类不同的是,马克思的社会是基于现实的个人,联系的方式是现实的实践活动。马克思“社会”范畴的内容博大精深,对这一范畴的理解,既要把握其内涵,了解其本质,也要区分与其相似的相关概念,更要理清这一范畴的发展脉络。本文从静态和动态两个维度论述“社会"范畴的内涵。一方面,从“社会”范畴的产生、表现形式等方面对其进行了存在论分析。马克思认为社会虽然作为一个与“个人”直接对立的概念而存在,但其实质仍是一个普遍的人类概念,是个人的特殊利益与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互作用的产物。他对于社会关系式的表现形式的论述,直接体现了其唯物主义的观点,因为这种关系不是费尔巴哈的“感性直观”的关系,而是建立在现实生产关系之上的“关系”。由于“社会”概念本身的使用趋于泛化,因此对于“社会”范畴的把握还需要建立在与国家、历史等概念的区分上,特别是与国家概念的区分,因为“社会”这一范畴的形成就是建立在二者的差别的基础上的。另一方面,马克思的“社会”概念本身就不是一个绝对静止的范畴,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这三重关系的统一,不仅涉及社会的发展,还涉及社会形态的演进,这就要求我们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社会”范畴。综上所述,马克思的“社会”范畴在唯物史观中占有重要地位,他关系式哲学思维方式、“改变世界”的哲学任务以及“以人为本”的立论都为我们从事哲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