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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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分子”概念涉及条文极广,不仅在总则中作为刑法定罪量刑的适用对象存在,更在分则中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由于产生背景复杂,又缺乏明确可依的法律规定或解释,“犯罪分子”从概念、性质到范围、背后蕴含的理念都广受争议,颇为理论界所诟病,但立法、司法始终未对此作出明确回应,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事实上存在定罪的难题,又存在着对于刑事法治理念有冲突的因素。因此,对“犯罪分子”的相关规范与问题进行梳理,阐释其教义学含义,并针对教义学难以解决的问题提出修正完善,形成系统的研究结论,以推动立法、司法完善乃至法治理念推广,进而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是十分必要的。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约四万字。结构如下:第一部分:“犯罪分子”之产生背景及规范考察。该部分是对“犯罪分子”的产生背景与规范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考察,通过对这一概念的演变与最终进入法律的过程进行考察,分析其性质与指代意义,通过对现有规范的考察梳理其应用范围,分析立法态度以及“犯罪分子”概念的重要性。“犯罪分子”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具有一定的政治阶级性质,从政治文章演变进法律规定,进而遍布各种规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性质却广为学者诟病。第二部分:刑法中“犯罪分子”之理论争议。该部分梳理了理论界对于“犯罪分子”的概念性质、指代意义、范围界定以及存废与否的争议观点。“犯罪分子”是否属于法律用语,是否具有贬义色彩,规范程度如何,指代意义是否单一,范围应当以实体法方式界定或是以程序法方式界定,是否应当统一所有“犯罪分子”的内涵及范围,这些问题都具有极大的争议性,然而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或司法解释作为依据,理论界也尚未有统一结论。第三部分:刑法中“犯罪分子”之实践难题。“犯罪分子”的存在造成的实践难题主要是在分则的罪名认定方面,因为数个罪名构成的行为对象都是“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的范围界定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确定。而作为相似概念存在的“违法犯罪分子”与“犯罪分子”的界限亦无明确司法解释可依,直接影响了刑法分则中第362条包庇罪与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分。只有对“犯罪分子”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方能真正解决此二难题。第四部分:阐释与完善“犯罪分子”概念的指导理念。阐释与完善“犯罪分子”这一概念需要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为指导,与之最紧密相关的两大理念一是刑事一体化,二是保障人权。而“犯罪分子”的革命背景导致其具有的负面性质,以及因其概念内涵与范围不清等问题造成了其与指导理念尚且具有一定的不适宜之处。理念上贯彻法治观念同制度上贯彻法治要求是同样重要的,通过分析找出问题与完善方式非常重要。第五部分:现行刑法体系下对“犯罪分子”的教义学阐释。该部分针对“犯罪分子”所面临的理论争议作出阐释,提出本文立场与观点。“犯罪分子”具有一定程度的贬义性、敌对性和阶级性,但其正式性无可置疑;现行刑法体系下难以认为其指代意义同一,在刑法总则中应指代追诉对象,而在刑法分则中则应指代行为对象,其范围亦应分总则与分则进行不同界定,重点考虑立法原意与司法实践需要;虽然此概念问题颇多,但综合其特殊优势、修改难度以及考虑其存在极大修正完善的可能性,本文仍主张在修正完善此概念的基础上对其予以保留。第六部分:刑法中“犯罪分子”的法治化完善路径。对于教义学阐释无法解决的问题,主张在正确定位“犯罪分子”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修改刑法以保证体系的统一性、颁布司法解释以增强其明确性和准确性、利用刑法引导性的中性特征削弱其负面性质特征,打造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概念,并在修改完善中达到贯彻、推广正确法治理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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