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现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ngle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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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第一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和支柱行业。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经营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约85993个,就业人数约有4419.24万人。至2018年底,全国建筑产业总产值达235086亿元,总比增长约10%,房屋类工程建造面积约达140.9亿平方米,同比增长6.9%。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具有合同天然的履行抗辩权,建筑企业在建造的过程中时常面临融资渠道有限而资金严重短缺的局面,于是建设单位往往需要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融资(如将自身所拥有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或者租赁),而企业能够利用的正常的融资手段又十分有限,于是缓解建设资金需求的压力开始转向实际施工人,从而产生了各类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司法乱象。破产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政策要求之一,是为了在市场主体退出时能够保护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均衡,其虽属民商法领域,却具有经济法价值,会对社会各个行业起平衡的作用。而建筑资质是建筑行业的门槛,由于具有通用性,许多建筑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以参股公司和分公司的形式开展商事活动,而挂靠经营、转包经营更是成为行业内通行规则。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优胜劣汰的程序,作为市场主体清理机制,为了保持破产法的正义和秩序价值,管理人适用的破产财产清算规则要映现破产法的公平清算原则。然而,在破产程序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各类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性质和请求权的基础不同,不同的债权法律关系在清算程序中有其利益的立足点,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和权衡,都要求破产管理人在管理和处分财产时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建筑企业需要利用多种手段进行融资,加之实际施工人的存在,基于建筑行业具有项目体量大、资金投入量大以及基础工程关系复杂的特殊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债权中如何实现,成为了一个破产法上的难题。合同法在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特权,是基于对法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但一旦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人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该优先受偿权如何与其他权益主体相互协调、如何定性和适用,是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争议焦点之一。在实际的工程建设领域,总承包人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面临实际施工人的问题,一种是实际施工人借助总承包人的名义及资质,“挂靠”总承包人开展投标工作,并且顺利中标,之后总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名为“分包人”,实际上承包整个项目,而总承包人只负责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另一种是在总承包人通过合法途径承包工程后,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遇到实际施工人挂靠分包人,从表面上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与分包人,而实际上实际施工人承担了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其与承包人和分包人的沟通也都是独立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并不直接相互联系,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而由于合同相对方并非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仍然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款项。与法国、日本等立法相对成熟的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优先权制度的规定普遍比较零散,由于理论基础不够充实,司法实践也不足够,使得这一缺陷同样在破产法中体现出来。因此,在破产声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后,对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法上的地位进行声明和认定,为管理人寻找立法和理论上的基础,是十分必要的。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何在冲突之间选择价值的平衡点,是现代破产法学科一直在探究的一大问题,尤其是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别除权、劳动债权等权利并存时,这种竞争会被放大。优先权制度的安全价值是以个别调整和区别对待等方式来实现的,所保护的对象多为社会弱者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多以单个的、明确的方式予以宣示和保护的应得利益或现有利益,而并非交易安全。这种立法政策方面的顾虑,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上应同样适用。因此,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围绕破产财产特别是不动产本身将产生激烈的竞争,若破产法不能灵活地进行衡平,实际施工人对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张则可能面临障碍,可能对破产案件审判形成阻碍,并导致破产机制运转不畅。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描述了建筑行业的宏观背景,以及立法层面上对该行业的重视,并借此引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保护的价值所在,在文献综述部分将对优先权制度的来源作出说明,并对破产法具有的经济法价值进行阐述,以此论证破产程序中该优先受偿权应被偏颇性清偿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基本理论,界定“财富保值增值说”为该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并论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条件,同时对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基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介绍,在厘定权利主体的同时对一些特殊主体作出说明;第三部分对破产法上正义和秩序的价值定位以及破产法的经济法调整功能作出说明,将破产法的价值定位与建设项目补偿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效果联系起来,之后通过对建筑行业和破产财产特殊性的分析,论证破产制度保护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将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属性作出认定,由于经济法法域中权利倾斜性保护理论的存在,基于对社会公共政策的维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特殊债权的清偿顺位应当优先,并对该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位次进行厘定;第五部分本文将探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上的路径,通过类型化地归纳法院的审判意旨,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工程款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性作出分析,设计将该优先权通过共益债务中不当得利之债路径,解决其在破产法上面临的适法障碍,并建议引入美国法上的“布特纳原则”,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破产法实现问题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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