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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这是破产法中重要的一项制度,它的出现虽然对我国市场经济而言是新的探索,但是,世界上各国都有破产立法,对破产管理人都有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英美等发达的国家,破产管理人制度已非常成熟,我国在借鉴外国成功经验的同时,制定出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它的制定是否完善合理直接影响到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其职权的内容以及运行过程的关于职权行使的保障、监督及责任等。破产管理人职权的问题解决不好,破产程序运行就会受到阻碍,则破产管理人制度也就不能正常的发挥起作用。正是基于这些理由,本文以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职权问题为研究中心,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界定出发,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职权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未来破产立法做一参考,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本文主要从四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破产管理人的职权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为,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破产管理人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准确定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进行分析探讨,不同的学说决定着破产管理人职权的来源不同,最后,本文从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理论问题的解释,进而分析我国目前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界定为“法定机构说”是否合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职权的主要内容。在分析破产管理人职权的内容之前首先要确定职权的来源问题,即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进行简要探析,在了解破产管理人职权的来源后,主要分析我国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职权的内容,对破产管理人接管权中豁免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是否赋予管理人在债务人不配合履行交接义务时具有强制执行力,调查权弱化的问题,代履行合同的处理主体及借款权限过大的问题,管理人处分权过大的问题,撤销权的异议及是否赋予管理人紧急处分权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管理人职权的相关建议。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行使职权的保障与监督。对于破产管理人行使职权的保障制度主要从两方面进行探讨,一是破产管理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另一个是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的问题,提出我国应强制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其执业风险的分散,给予权利就要有监督,本文主要从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人监督体系进行分析,并赞同我国学者提出的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为法定机构,形成更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破产清算程序中各相关利益人的权益,最后,建议我国设立符合管理人职业化的行业职业组织,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第四部分主要分析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主要探讨破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主要分析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义务不具体,归责原则不明确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方面,最后,简要介绍我国破产管理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建议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