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商品化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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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商品化这一问题与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而且,伴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迅猛发展,社会上对姓名权商品化的利用范围越来越广,深度也在不断的扩展,姓名权商品化这一问题的重大价值逐渐凸显。正是因为这一点,姓名权商品化这一问题的相关研究具有重大意义,自这一问题被提起并研究以来,充分受到学界学者的广泛关注;同时,司法实务方面,正是因为姓名权商品化受到到侵害的案件多次发生,相关部门对其法律保护工作也越来越重视。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对于姓名权商品化法律保护这一问题已经作出了一定的改进,但是在姓名权商品化侵权问题中,如何科学合理的作出侵权损害赔偿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的主体部分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姓名权商品化侵权行为的概述。首先,以侵害姓名权的行为类型为切入点,解释“姓名权商品化”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侵害其权益的行为与侵害传统姓名权行为之间存在差异;其次,对“商品化”与“姓名权商品化”作出简要的说明;最后,将实践中所遇到的侵害姓名权商品化权益的表现形式进行类型化梳理并归纳姓名权商品化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第二章主要围绕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作为商业标识的侵权行为进行论述,这一侵权行为又分为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为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注册商标,这一侵权行为由“乔丹”系列纠纷案入手,探讨该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规制,提出适用该法律对权利人进行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而提出后续如何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修正。第三章主要围绕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在作品上署名这一侵权行为进行论述,这一侵权行为也有着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假冒署名,另一种虽然是真实署名,但依然构成侵权,两种表现形式分别以两个案件为切入点,探讨不同的侵权行为下,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适用何种法律对权利人进行损害赔偿。第四章是围绕侵害姓名商品化权益的最后一种表现方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广告宣传这一侵权行为进行论述,同样由两个案例作为引入点,探讨这一侵权行为该适用哪种法律进行规制,以及适用该法律进行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问题,在确定这一侵权行为下的损害赔偿应当以酌定赔偿为核心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酌定赔偿中,既要考虑姓名权的许可使用费标准,同时也要兼顾权利人知名度的特殊性以及侵权行为的程度与范围等,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较为先进的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借鉴,确定适当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全文从姓名权商品化相关概念出发,对我国有关侵害姓名权商品化权益的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归纳、总结相对应的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利弊,以客观中立的角度审视姓名权商品化在我国的实际发展状态。立足于有利于姓名权商品化发展的中国实际,对姓名权商品化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力求对姓名权商品化侵权损害赔偿相关体系提出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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