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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客”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人们对生活的记录、思考和传播的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它可以填补记者不能在案发时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缺陷,给大家提供更多新闻情况的第一手资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公共事物管理,发挥公民的舆论监督作用。但公民故意或过失拍摄不当视频片段或图文,并通过大众媒体传播,会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拍客侵权行为体现了公民的拍摄、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平衡二者权利的一些经验来合理的保护公民的拍摄、言论自由和公民的人格权利。并通过借鉴国外对公民拍摄、传播自由权的具体规定来对我国公民所享有的拍摄、传播的权利范围进行界定。拍客侵权应属于过错侵权,因公民的故意或过失所致,其主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应根据拍客侵权的判定标准认定拍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拍客的拍摄自由与权利的限制。公民利用手中的相机等工具进行拍摄,实际上是其表达思想的一种方式,应属于言论自由的延伸。但自由具有相对性,公民的拍摄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拍客侵权与新闻侵权相似,主要侵犯的都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拍客侵权具有其自身特征,在侵权主体等方面与新闻侵权存在区别。第二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域外部分国家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和平衡的经验及对公民拍摄权的具体规定的借鉴,来试图界定拍客所能拍摄的合理空间,以及有限制的传播自由。法律既要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拍摄自由,同时也要保护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不受非法侵害,要在保护二者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同时针对我国目前法律现状,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我国应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将公民的隐私权作为一项宪法性权利来保护,以便于发生拍客侵权时,可以有追究侵权责任人的依据。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拍客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和拍客所侵犯公民的具体权利。主要通过拍摄的地点、对象及拍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来判定拍客侵权。拍客侵权行为主要是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比如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同时给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带来了侵害。第四部分主要是着眼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拍客侵权行为。拍客侵权要必须具有拍客的侵权行为、拍客的侵权行为对其他公民造成了损害事实、拍客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拍客的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才可以构成侵权,并追究相应拍客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主要是分析拍客侵权责任的承担,包括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已有具体的规定,拍客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也主要是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几种责任承担方式,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拍客侵权目前主要是通过网络或者新闻报道的方式,如此造成的侵权,不仅有审核义务的网络服务商和新闻单位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拍客作为拍摄不良作品的始作俑者,也不能逃避其法律责任,拍客也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