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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一般认为,康德伦理学是先验的和高度形式化的,其动机是出于构造一个先验哲学的完整体系的需要,就是把人的超感性存在(即本体)从知识领域推广到道德领域,使其实在性得到证实。然而,仅仅从理论的理由来解释康德伦理学的动机是不够的,因为它关乎世道变迁中的人心变迁,纯理论的解读很难理解其中所包含的社会政治意义。在此问题上,如果断言像康德那样的深邃智慧没有任何现实感,那肯定是贬低了康德。康德是一位先验哲学家,但他首先是一位启蒙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史的仔细考察告诉我们,康德构造伦理学的首要动机是为了回应卢梭对现代性的激烈批判,卢梭关于“公”和“资产者”的开创性问题直接引发了康德的伦理学研究,在卢梭的冲击下,康德感到必须为他所在的启蒙时代做出辩护。为此,康德伦理学第一次无矛盾地表达出启蒙的核心价值观:善并非自然,它是理性的产物,而理性则要取法于普遍性,人借助于普遍性摆脱了自然的监护,从而真正成为了自己的主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康德赞扬启蒙是社会和道德的进步。
就构建先验道德学说的本意而言,康德是希望通过阐明自然赋予人类的目标,确立真正的人道尊严即理性的普遍性,以摆脱资产者狭隘、卑下的自私动机,从而回应卢梭对启蒙的诽难,重新为现代社会构筑道义基础。在康德看来,先验道德学说所要实现的是这样一种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可以把粗糙的辨别道德的自然禀赋转化为确切的实践原则,“从而把那种病态的组成了的社会的一致性终于转化为一个道德的整体。”毋庸置疑,康德构建先验道德学说的意图本身就包含一种超越道德的内在性、向社会行动领域延伸的要求。适应于这种要求,先验的伦理学就必然会扩展为一种先验的法权学说。
另一方面,经历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暴乱无序,也使康德进一步认识到依靠先验原则确立公共安全秩序的重要性,康德关于法权学说的主要著作都是在这一阶段写作和出版的。但是需要注意,由于康德伦理学的空洞性,这种扩展注定是不能成功的;形式化的道德最终导致的是一个相反的“法理”、政治后果。因为道德作为空洞的形式同一性(为义务而义务)不能设定一个行为的内容,并且行动的不涉及准则的方面在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实践理性在向外扩展自身时所能依靠的只能是一个公设:“把我的任性的每一个对象都当作客观上可能的‘我的’和‘你的’来看待和对”。不难看出,这条公设导向的必然是以财产权利为范式的法权体系。在这种法权体系中,理性的普遍性被重新物化,人与人的关系被思考为只不过是占有及占有的派生关系。因此真正说来国家的公民只能是资产所有者,而国家只不过是资产者个人私利的中介物。
由此,康德伦理学的形式性、空洞性的“法理”(政治)后果就暴露出来了:尽管它在纯粹道德领域中激烈的反对资产者的卑下利益和自爱原则,它向现实领域的扩展却为资产者的利益提供了有力辩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康德的形式伦理学最终没能超越资产阶级市民社会。
就构建先验道德学说的本意而言,康德是希望通过阐明自然赋予人类的目标,确立真正的人道尊严即理性的普遍性,以摆脱资产者狭隘、卑下的自私动机,从而回应卢梭对启蒙的诽难,重新为现代社会构筑道义基础。在康德看来,先验道德学说所要实现的是这样一种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可以把粗糙的辨别道德的自然禀赋转化为确切的实践原则,“从而把那种病态的组成了的社会的一致性终于转化为一个道德的整体。”毋庸置疑,康德构建先验道德学说的意图本身就包含一种超越道德的内在性、向社会行动领域延伸的要求。适应于这种要求,先验的伦理学就必然会扩展为一种先验的法权学说。
另一方面,经历了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暴乱无序,也使康德进一步认识到依靠先验原则确立公共安全秩序的重要性,康德关于法权学说的主要著作都是在这一阶段写作和出版的。但是需要注意,由于康德伦理学的空洞性,这种扩展注定是不能成功的;形式化的道德最终导致的是一个相反的“法理”、政治后果。因为道德作为空洞的形式同一性(为义务而义务)不能设定一个行为的内容,并且行动的不涉及准则的方面在道德上是无关紧要的,实践理性在向外扩展自身时所能依靠的只能是一个公设:“把我的任性的每一个对象都当作客观上可能的‘我的’和‘你的’来看待和对”。不难看出,这条公设导向的必然是以财产权利为范式的法权体系。在这种法权体系中,理性的普遍性被重新物化,人与人的关系被思考为只不过是占有及占有的派生关系。因此真正说来国家的公民只能是资产所有者,而国家只不过是资产者个人私利的中介物。
由此,康德伦理学的形式性、空洞性的“法理”(政治)后果就暴露出来了:尽管它在纯粹道德领域中激烈的反对资产者的卑下利益和自爱原则,它向现实领域的扩展却为资产者的利益提供了有力辩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指出康德的形式伦理学最终没能超越资产阶级市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