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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质证权的确立和实现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西方法治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通常将其规定为一项宪法性权利和基本程序权利,能够体现被告人主体地位,是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相比于西方国家,我国宪法和刑诉法对被告人质证权均未明确规定,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没有将质证权确立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更多是法庭用来查明案件事实的工具和手段。而通过对质证权进行实证研究,有利于进一步了解质证权理论,对我国如何设立和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对质制度有着重要理论意义。本文立足于对100件样本案例庭审实录的统计分析,以及其他调研数据,采取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被告人质证现状并寻找问题所在,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路径。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基础理论概述。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阐释被告人质证权的涵义。狭义的质证权即对质诘问权,意味着被告人在参与庭审时有权与对自己不利的证人进行面对面接触、质询。二是分析其基本内容。应当明确,质证权至少包括在场原则、面对面原则、对抗性质询三个要素。三是对质证权的诉讼价值进行解读,阐明其正当性。主要有三:有利于发现真实,促进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程序正当,保障审判司法公正;体现保障人权,实现良好诉讼效果。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运行现状的实证考察。首先,对质证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和评述。其次,考虑到样本的典型性、全面性,通过实习调研以及中国法院网庭审直播栏目,以收集的5省(市)31个法院的100份法院庭审笔录为样本,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司法运行现状。从控辩双方举证情况、辩方提出异议情况、证人出庭情况、律师辩护情况等方面对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剖析现阶段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第一,立法规定模糊,质证权在宪法根本法层面规定缺位,在刑诉法层次规定也模糊粗疏,均没有明确质证权。第二,举证、质证方式存在问题,公诉人片面举证、摘要式举证,使得被告人处于劣势;打包式、综合批量举证实质上间接地剥夺了被告人的质证权;质证阶段时,辩护人提出异议,但法官未组织公诉人进行回应等不恰当诉讼活动也阻碍了质证权的行使。第三,证人出庭率低,质证对象缺失,直接剥夺了被告人与不利证人面对面质询的机会;第四,被告人质证能力薄弱,辩护制度存在不足等等。第三部分是对于完善我国被告人质证权的具体构想。对比借鉴了国外的相关规定和制度,针对前部分所提的现存的问题对症下药,从立法、司法双重下手,以期推动我国刑事被告人质证权的全面构建和保障:第一,要在宪法维度确立质证权的权利属性,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质证权制度,明确规定质证的原则、主体、程序、救济条款等基本内容;第二,改善举证、质证方式和规则,保持法官中立,提高自身指挥、引导能力;第三,切实提高出庭作证率,通过明确证人范围和出庭标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赋予被告人强制取证权、建立强制传唤作证机制,适当加大对不出庭证人的处罚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刑事证人权利保障细则等措施改善“质纸证”现象;第四,保障被告人质证权,必须提高其自身的质证能力,赋予被告人质证权;第五,提高律师辩护率,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增强辩方质证能力,以期推进控辩对抗实质化,保障被告人质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