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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美国在长期的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两项重要原则。在我国学者们将这两项原则统称为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反垄断法作为规范市场竞争的一项重要的法律被西方人称作为“经济宪法”,然而反垄断法具有与生俱来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语言文字本身的不确定性,垄断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反垄断价值目标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固有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反垄断法解释活动对于反垄断法实施过程的重要性。在谢尔曼法实施的最初阶段,过于简单的法律条文和复杂的经济活动让谢尔曼法几乎不具有任何实践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在这样的背景下,法院启用了合理原则对案件进行分析,以避免对“贸易限制”做出机械的解释。然而,合理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着重考察行为目的及后果的特点让司法审查的成本过高,加之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发现某类行为通过详细审查后必然是违法的,因此法院将这一类行为归为本身违法行为的类别。事实上在美国的反垄断案件中对于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的适用并非一个清晰的,泾渭分明的状态。它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现在,只有一些与价格紧密相关的垄断协议被认为是必然的本身违法的。一项不能被归类为本身违法的活动会依照合理原则来审查,但是合理原则复杂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和较高的审理成本让法院不得不对它进行创新,由此产生了简明的合理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近期审理案件时做出的结论是:本身违法与合理原则之间没有明显的界限,在衡量行为的合理性时,更像是在使用一把“滑尺”。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正式施行,反垄断立法及司法经验的缺乏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充满了阻碍。司法审查反垄断案件的经验及能力不足。此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我国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任务更加紧迫。因此,在现阶段需要建立以本身违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辅的反垄断法违法确认原则适用体系,完善本身违法原则适用的行为类别,探索我国的反垄断法简明合理原则的具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