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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豁免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同时又是一个兼具理论性与实践性的问题。长期以来,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可调和主张,绝对豁免主义和限制豁免主义。从19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家豁免经历了从绝对豁免主义的鼎盛时代到限制豁免主义的盛行时代,欧美国家的司法实践活动以及一系列体现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条约的签订,虽然不能说该限制豁免主义已被确立为国际习惯法上的规则,但是限制豁免主义目前正在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2008年5月,中国香港法院遇到了一起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提起诉讼的案件,此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是中国国家主权豁免司法活动的一个新发展,同时此案也是在“一国两制”体系下,不同法域之间针对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首次交锋,此案尚未审结,引发学者们诸多讨论并猜测中国政府在未来是否会转变立场,趁此案转向限制豁免主义。本论文约两万字,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学术角度对国家主权豁免的内涵、理论依据进行法律界定,其次介绍了有关国家主权豁免争执不休的两种学说——绝对豁免主义与相对豁免主义,最后对2005年中国签署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进行评述第二章主要从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以及司法实践案例中谈中国关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中国一贯坚持的是绝对豁免主义,而在立法环节,近几年,中国的立场有所改变,签署和通过了体现限制豁免主义的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第三章介绍“中铁公司案”的具体案情,列出此案中涉及到的有关国家主权豁免的争议点,并就该争议点发表自身的看法,从而引出我国在国家主权豁免中遇到的新问题。第四章是写在“一国两制”下,如何解决不同法域间的国家主权豁免问题。首先从立法和司法角度介绍了香港与内地关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不同规定,其次,预测“中铁公司”案的结局,并针对不同法域之间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冲突规定提出两种解决方案,对这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得出中国应该转变立场,转为限制豁免主义。最后,笔者在结语部分对“中铁公司案”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我国在发展过程中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些建议。目前,虽然国内学者建议中国转为限制豁免主义的论文很多,尤其是在2005年中国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后,许多学者都认为中国对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已经转变。但是,从笔者掌握的现有资料来看,只有一篇论文1是从中国作为主审国的角度入手的。因此,本文以“中铁公司”案为视角来论述中国有关国家主权豁免的问题以及将来转为限制豁免主义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