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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绿色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中着意选购那些无污染、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产品和服务。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将政府采购行为与政府环境责任相结合,是在新常态和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创新。然而,目前我国关于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规范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法律制度的缺位不利于政府绿色采购“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的实现。在新的发展观的指导下探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价值理念,完善现有政策、整合现存规则、建构具体法律制度,对建立绿色发展理念、健全财税法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经济转型期为背景,从以下六个部分阐述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第一部分在梳理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分析不同的学科角度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理论基础研究,并阐述各个学科领域的研究对本文经济学与法学交叉研究视角的启发作用。第二部分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从政府绿色采购的历史沿革出发,分析该行为的根本属性,从而将其定义为:公共资金支配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公共资金强制或者优先购买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的行为。第三部分以上述定义为基础,从财税法定和人民主权原则两方面界定出政府绿色法律制度的内涵与外延:即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狭义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社会本位性、公平性和时代性三大经济法属性。第四部分采用文献研究方法,从制度层面与实践层面对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现实基础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以下方面的不足:制度体系不健全、法律原则缺位、采购主体不全面、客体法定范围较窄、当事人权责不明确、采购监督制度不完善。第五部分采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的指导原则、评标方法、举报人监督制度与欧盟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绿色采购主体的界定对我国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借鉴作用。第六部分采用逻辑分析方法,对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法律要素——概念、规则、原则进行剖析,得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制化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的结论,并从政府绿色制度的立法例、立法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