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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问题争议很大。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本文的研究对象锁定在最为重要的场合即合同违约情况下的法定解除。文章以合同法定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为研究重点,通过四个章节的论述,展开对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效力,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种损害赔偿通说认为是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需要一个有效的契约为其规范基础。但理论上认为,合同解除导致合同溯及消灭,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的规范基础将不存在,那么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合同解除并不导致广义的合同消灭,全文以此为前提而展开。合同解除发生两方面的变化:一方面,合同未履行的债务消灭(合同解除的标的是合同中的未履行债务),但这一部分权利义务的消灭并不导致整个合同的消灭;另一方面,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救济性权利义务产生,即合同中的已履行债务转化为恢复原状法律关系和金钱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合同因为遇到障碍而改行其道,但并没有因为解除而导致消灭,从而成为恢复原状法律关系和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理论基础。本文接下来对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主要方法即恢复原状和金钱损害赔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合同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法律关系中,文章重点探讨了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第三章金钱损害赔偿的章节是全文的重点,首先,该章节分析了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通说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损害赔偿,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是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鉴于学者对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的概念界定不一,混用现象严重,文章在对相关的概念界定清晰的基础上,进而展开分析,论证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为履行利益的赔偿。其次,该章节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为履行利益的损失和因合同解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以及固有利益的损害。最后文章立足于我国合同解除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进行检视,指出不足之处,并进而提出完善建议,促进司法统一,真正实现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