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杀人偿命”是一个朴素而且广为人知的道理,这一观念显示人们对于人命的高度重视。就传统社会而言,杀人罪的历史源远流长。回溯历史,我们发现,传统社会存在以“六杀”为代表的杀人犯罪,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和过失杀。古人的某些见解对于今人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不无启迪意义。当今人谈起故意杀人罪时,往往仅仅提及“杀人”二字,而不及其余。即使刑法条文,似乎也仅仅只有一个故意杀人罪,而没有西方国家所设置的溺婴罪、得承诺杀人罪等特殊的杀人犯罪。另外,刑法条文中的致人死亡的放火罪等犯罪、致人死亡的抢劫罪和遗弃罪,均带有故意杀人的味道。当今社会有声音指出,应当细化对杀人罪的立法规定。当代杀人罪集中体现在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上,而该条对犯罪的罪状描述实在简陋:基本罪状和修正罪状(情节较轻),没有考虑现实生活中故意杀人的案件形形色色,起因于性状互有不同,如果简简单单归入这两种罪状,显然比较“粗糙”。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包括了一切故意杀人行为,不管事前有无预谋,不管被害人有无过错,不管有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刑法虽然规定了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仍然没有体现出有预谋与无预谋的差异。一个过失犯罪就涵盖了所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同时,由于罪名、罪状的不精细,也带来了法定刑的不明确。这样的规定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刑法内容的确定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种有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从三年到十五年,幅度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同时也给法官带来了具体量刑的难题。由于法定刑种太多,量刑幅度太大,至于相似的案件在不同法院作出的刑判可能差别很大,很容易引起被告人上诉,造成司法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传统法律文化历史久远而资源丰富,因此,我们应当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从历史的角度对杀人罪做一梳理,应用比较的方法,以完善我国刑事法制,充分发挥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为此本文借鉴我国古代刑法典的经验,通过纵向比较,利用典型案例分析,以期建立杀人罪的罪名系列,完善杀人罪的立法,将罪行法定原则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