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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提前步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老年人群体规模的不断壮大,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压力,尤其是在当前未富先老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逐渐凸显出来,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历史和时代的发展趋势,首创了中国现行刑法中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弥补了我国立法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缺失。矜恤老年人已经逐步引起立法层面的重视,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具体,且多处于刑事司法政策层面上,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矜恤老年人已经成为了一种立法趋势,并被广大民众所认可和接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古代历朝法典中都有关于矜恤老幼、恤废怜疾的法律规定,明确老、幼、病、残者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彰显出古代法制的进步和文明。同时,国外许多国家在刑事法律规范中均规定了矜恤老年人的特殊刑罚,并通过司法实践将对老年犯罪人宽缓处罚的思想精神进一步落实。这种趋势与国际社会重视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原则相一致,符合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科学的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创立始于近代西方刑法学体系的建立,并在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中日益完善。刑事责任的承担要以行为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必要条件,并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大小、其罪行性质相一致,还要符合刑罚的目的。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顺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弘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同时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特殊化的规定,顺应了国内民意和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其既是我国传统矜老恤老思想的回归,又彰显出我国刑事处罚的人性化,体现了我国践行人道主义原则,使我国刑事责任体系更加科学。但是,我们在承认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当看到刑事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缺憾,并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中寻找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