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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传统的学习模式发生了变化,网络远程教育应运而生。网络课程作为远程教育的中心内容,有赖于版权制度的保障。而版权制度受到技术进步的强烈冲击,新的技术革新打破了原有的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在资源分配和利益划分上的平衡,使得原有的一些版权制度难以恰当地适用到网络环境中去。远程教育作为数字技术的应用产物也同样陷入了原有版权制度适用不当的困境。本文一共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远程教育的概念、起源和发展,探讨了远程教育建设中网络课程的定性及其版权保护问题,网络课程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上“作品”之标准,网络课程主要是由“示范课程和数据库”组成,因此对示范课程的保护可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但对数据库的保护可以参照欧盟关于数据库的法令以及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从而更有效地保护网络课程。本文第二部分就着重分析了版权归属问题,美国作为远程教育的发达国家,通常以“雇用作品”的形式,或是学校与教师签订知识产权合同,或是学校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来确定网络课程的版权归属。我国主要是依据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职务作品、合作作品和委托作品三种形式来确定版权归属的。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传统意义上,版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通过适当限制权利人对版权的行使,以求平衡版权所有者和社会公共的利益。文化教育是社会科学文化事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版权作品,无论是在面对面的教育,还是在远程教育中,都应为社会公众所享受。因此,本文此部分还分析了远程教育中的版权限制问题,主要介绍了合理使用制度的起源和含义,分析了判断合理使用的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测试”原则,以及国内法上的“四要素”原则,和法定许可制度的内容,同时阐述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适用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可能性。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公约和主要发达国家关于教育教学的法律规定,值得我们作为参考。特别探讨了美国《技术、教育和版权协调法案》,该法案对远程教育中有关合理使用制度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旨在对我国今后远程教育的版权研究、立法提供借鉴。论文最后部分主要是围绕完善我国远程教育立法而展开的。我国远程教育蓬勃发展,成效显著,但是有关远程教育的立法却严重缺失,这与远程教育发展之要求不相符,甚至会有阻碍其发展之虞。所以完善有关远程教育的版权立法就成为当务之急。文章具体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四方面入手,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我国远程教育版权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