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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缩影,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成功进行转型所取得的最为显著的成就之一,股份制改革则是其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因其带来了证券市场的繁荣,在此基础上成立起来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两大证券交易场所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式形成。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等市场的出现为我国大中小等各个类型的公司拓宽了融资渠道,使资本市场的资源得到了合理并有效的配置及利用。但是,这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为各类公司拓宽了融资渠道,但是在为企业提供资金的同时,也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带来了风险。一些公司会为了更多的获取资本市场有限的资金流,会想方设法美化自己的业务报告以及其他会影响企业自身信誉和价值的信息,这样会蒙蔽资金持有者的眼睛,诱使其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进而损害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会出台一系列政策规章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和控制市场舞弊行为的发生,但是基于证券市场的雏形和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加上执行力的缺失,会导致原本制定出来的本可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难以得到贯彻执行,从而变成一纸空文。在相关立法中,在信息披露的问题上,证券法规定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同时给了上市公司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决定自愿披露一些与企业价值和信誉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引导性规范而缺乏统一性,导致企业披露出来的信息参差不齐,避重就轻。轰动一时的“银广夏”事件更是暴露出了问题的严重性,这充分说明信息的虚假披露或披露的不充分不完善伤害的是千千万万股民的利益,进而破坏的是千千万万个家庭,可谓是罪孽深重。由此,对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尤其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更是有必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这样才能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进而起到维护社会和国家稳定的作用。以上正是本文论题的出发点。通过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的诱因,进而提出一些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构想。对企业来说,信息充分、准确、及时、合理、有效的披露不仅可以提升企业自身的价值,给予投资者充分的投资信息,降低融资成本,获得好又快的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企业披露的信息越是充分明晰,越能了解企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态势,同时能够减少对信息的搜集成本,做到投资时心中有数,增强与企业的互信感。对整个证券市场来说,信息的公开透明,不但可以削减对监管成本的投入,同时信息一旦对称,可以保证市场的稳健发展。如此可以形成企业、投资者和监管部门三赢的局面,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繁荣昌盛,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建设。本文从四个部分对我国证券法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和探索。第一部分是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属性进行阐述,定义了信息披露的概念、分类、原则,确定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及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信息各自的价值且都需要遵循披露原则。第二部分是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分析,分别从目前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方式、披露过程的监管以及违反披露义务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明确目前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偏离披露原则进行原因分析,分别是立法上、监管上和市场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和投资者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了解问题的根源再对症下药。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给出抛砖引玉的解决对策,以期能够值证券法修改之际能对此制度有个完善,保证证券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体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核心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