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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始终朝气蓬勃的、站在前线的、社会秩序的捍卫者,一切家庭的安宁、公民的安全、正当理由的维护、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等,都应信托于它。”——【法】马萨别检察机关在司法体系中居于前承公安侦查、后启法院审判的“脊梁骨”位置,有着广泛的发展空间和较高的角色期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实践中法律监督大体上包括公诉、侦查和检察监督等三个方面的内容。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使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进行的检察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少年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就是指检察机关督促纠正少年刑事案件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裁判执行等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当合法的一项专门性的活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检察机关对少年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发轫于此。由此,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专门检察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为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提供了组织载体。此外,部分检察机关不断尝试特色监督模式,例如少年起诉科,少年犯罪案件诉前听审制度、少年心理测试制度以及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系统、街道等在内的“少年犯社会帮教一条龙”工作体系等。然而,由于法律体系不健全、监督意识薄弱等原因,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出现了与其法律定位不相称的“弱化”现象。以侦查监督阶段为例,侦查监督多是静态的、事后的、被动监督。对于刑讯逼供,仅凭阅卷方式很难发现;“提前介入”在实践中又难以落实,刑诉法规定“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在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也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也就是说“提前介入”以“必要时”和“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时”为提前,而对于普通少年案件难以实现“提前介入”。因此,检察机关亟需在现行法律框架范围内,围绕建立既保障少年的合法权益,又有效遏制少年犯罪的少年检察制度这一中心,强化检察监督,创新法治实践。实践证明,检察监督的完善是中国少年检察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是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实现社会法治文明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以少年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以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为前提,以我国现行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借助对我国少年刑事案件诉讼环节的解读,重点探求完善我国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监督职能的措施。全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检察监督”进行概述。首先,解读了什么是检察监督。其次,明确了检察监督的特征、性质。接下来,论述了检察监督与未成年人维权的关系。第二部分着重反思检察监督的现状,从国内和国外,成绩和不足的角度指出,只有通过少年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才能够切实完善检察机关对少年刑事案件的监督职能。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完善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基本构想。首先从理念和原则的角度为完善检察监督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从实证角度分析完善检察监督的实践条件,最后提出完善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具体建议。我们在总结检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少年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整体思路,构建出新形势下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基本框架:即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各个诉讼阶段的特殊监督方式以及工作机制。我们认为,少年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发展是关系我国少年检察制度发展的关键环节,这不仅需要通过创新理念、深化改革在检察系统内形成独特的工作制度,还需要理顺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逐步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少年检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