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权刑法是指依照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要求国家刑事活动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应然刑法。作者认为,民权与国权,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取得一致的;但在刑法理念上,民权刑法观与国权刑法观则是势不两立的。文中作者对民权刑法的理论价值作了分析,认为民权刑法可能代表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基本走向:第一,民权刑法旨在排除国家刑罚权发动和行使中的一切恣意,从观念上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人权保障意识,包括以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为基本理念的法律信仰,是人道、法治刑法文化的中轴理论;第二,在我国重义务轻权利文化传统积重难返的特殊地缘范围内,民权刑法立论的成立和广泛认同,是清除传统刑法文化积弊的快捷方式;第三,随着民权刑法理论的成熟,最终将被上升为刑事政策,从而指导刑法规范的理性重构,在刑事立法上完成以法治国必然要求的规范选择;第四,民权刑法贯穿相关法规范制定、执行、遵守的全过程,将为法的实现提供基本力量。 为了论证民权刑法的成立,论文从刑法的宪法基础入手,提出五个等式,论证了相关命题:一是国权刑法=权力刑法:二是民权刑法=权利刑法;三是国权刑法与民权刑法的分野=中国古代法治与当代法治的分野;四是刑法的本体=民权刑法;五是自然法学派与马克思主义刑法观的整合=民权刑法本体论。作者认为,民权刑法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的高度发展是民权与国权取得一致的唯一希望。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上的重大区别之一,就是前者从阶级社会的现实出发,承认统治者具有未能完全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阶级偏私。因之刑罚权工具性运用上的偏私性必须以刑法的公正性加以制约,刑法是关于刑罚的法,两者具有规范与被规范的对立关系。刑法对刑罚的规范是通过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其固有权利对国家刑罚权的确认和限制两个方面实现的。如果认为,刑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单极体现,进而把刑法作为阶级统治的主要工具,那么,刑法作为法的公正性将丧失殆尽,刑法也就不成其为法。可见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尤其强调刑法具有通过确认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途径对人民权利加以保障的基本功能,它不允许阶级社会中的统治阶级脱离刑法的约束任意动用刑罚。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对法学的研究如此深入,却未能揭示刑法与刑罚如此明晰的界限,原因就在于他们的意识形态中对阶级社会这一客观存在的认识模糊。基于阶级社会客观存在的真理性认识,社会主义国家特别强调刑法的本体是民权刑法,这是我国刑法理论应有的独到之处,也是当代中国刑法学者与其他发达国家刑法学者平等对话的基本资格。 基于以上论证,作者对民权刑法的原理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展开论述,包括刑法的目的、机能、特征、原则,并运用民权刑法原理检视传统刑法文化,提出了民权刑法规范重构的设想,对民权刑法的实现途径作了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