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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软件产业的不断发展,软件开发水平日益提高,软件侵权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最初的简单复制、制作盗版软件,发展到采用隐蔽手段对他人软件作出修改、甚至使用不同的程序设计语言改写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业已成为法院日常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软件作为一种功能性作品,具有功能性和作品性,在侵权认定上要考虑其兼具技术性和法律性的特点,因此软件侵权认定非常复杂。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和开发流程。对于未进行过计算机专业教育的法律从业人员来说,理清软件著作权侵权鉴定中涉及的各种专业术语无疑十分重要。各国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有两种方式,一种将计算机程序和文档都作为计算机软件的一部分,一种将文档排除在软件作品之外,作为一般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在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基础上介绍了软件的开发流程。软件的开发大致包括需求分析、逻辑设计以及程序编码和维护等几个阶段。软件的开发设计过程是一个抽象化和具体化的过程。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侵权判定的原则和鉴定方法。“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原则是软件侵权案件审理的指导原则。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侵权判定的重要一步。所谓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相似到一定程度,除了解释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解释。由于简单的复制抄袭行为已很少存在,大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因此必须从“质”上判断是否复制了权利人独创性程序代码。“接触”则是证明有机会看到、了解到或感受到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一种可能,接触的对象可以是涉案软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由于在认定“接触”上较为宽松,因此在证明实质性相似上需从严要求。美国司法判例确立的“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检验法获得各国法学界的认可,有着广泛的应用。本文第三部分则重点分析程序的鉴定问题。讨论了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关系,如何从纷繁复杂的鉴定材料中选择鉴定的对象,并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别从目标程序和源程序的角度讨论了各自所应起到的作用。目标代码的鉴定通常难以独立成为判断侵权与否的直接依据,相对于源程序来说仅能起到辅助作用,源程序更好地体现著作权人的创作个性。由于可用于编程的程序设计语言多种多样,本文区分了同种语言程序之间与不同语言程序之间鉴定的不同,在不同语言开发的程序之间有可能产生演绎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