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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一种手段或制度,是一国用来对在特定时间内,特定条件下、特定问题上的重大利益或根本利益予以维护或保证的工具,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重要手段。但由于该制度缺乏统一规则的控制、引导,直接导致了各内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从而损害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大大降低国际私法在协调各国法律冲突中的价值。故再次探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研究限制其恰当适用的机制,大有必要。恰当适用这一制度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对“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术语中“公共秩序”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和界定,从而防止滥用,防止各国将各种任意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堂而皇之地冠以“公共秩序”的名义。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的、不断变化的概念,难以界定。为避免公共秩序保留被滥用,笔者尝试着在本文的第一章总结前人的分析,对“公共秩序”做一个简单定性。本文第二章纵观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立法与理论的历史发展进程,从理论的萌芽到制度的建立,从20世纪30-70年代公共秩序反规则潮流到当今国际公共秩序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对21世纪发展趋势的思考。本文第三章着手分析该制度的适用现状,谈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状况,各国存在的立法模式,再回归到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况,找到其中问题症结所在,具体表现为内涵模糊、规定不协调、内容存在“盲点”以及适用标准不统一等缺陷。在讨论上述问题之后,笔者在第四章中考虑如何具体从立法上、司法上进行制度完善,尝试站在现代法治主义的立场,提出对公共秩序保留司法运作进行法律控制的思想,构造公共秩序保留司法运作的控权机制和规则体系,从实体法、冲突法和程序法三方面出发,探讨如何对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作实施法律控。从实体法看,界定公共秩序的合理内涵和外延、规定公共秩序的适用标准、从法律价值和原则对其制约、用实体规则对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排除均不失为良策。从冲突法看,对公共秩序保留运行机制进行限制、运用其他冲突法制度替代、运用法律选择方法规避、及在适当场景适用国际公共秩序条款或制定单边冲突规范均可有效控制。从程序法看,建立听证制度、合议及报告核准制度控制、判决理由公开和审判监督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判例指导制度、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均可保障该制度纳入法律轨道,合理良性地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