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始至终,农业都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对于中国来说,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与此同时,2002年时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用13个字概括出来的中国“三农”问题——“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却逐渐被实务界和理论界所接受,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代名词!这一令人心酸的事实迫使我们扪心自问、苦苦思索:是什么原因导致“三农”问题的出现?是政府不重视?非也!改革开放以来,在20世纪80年代,从1982年开始至1986年,连续五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关于农村问题的。进入21世纪,从2004年至2009年,连续七年的中央一号问题也都是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对三农问题不可谓不重视。是理论界不愿意提供智力支持?非也,仅就金融学界而言,农村金融作为理论界一直关注的热点,引得无数学者殚精竭虑。然而,现实是,尽管有各方面的关注与扶持,但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城市与农村居民收入的差距不断在拉大:在2008年,城乡收入差距更是达到3.33:1,从绝对数上来看则超过一万元。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开篇即提到:“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加强“三农”工作,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金融作为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在动员货币资本、分配储蓄、引导投资、分散风险、降低交易费用以及工具创新和支持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村金融,保证充足的资本供应,满足农业、农村及农民的金融需求,从而支持农村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可是,事实又给了我们当头一棒: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中国没有金融机构的乡镇是2686个,只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的是8901个乡镇,两项加在一起大约是1.2万个乡镇,而全国共有6万个乡镇。粗略计算,大约1/5或1/4地区的金融服务是不充分的,而且,这些地方大部分集中于中西部地区。即使在存在金融机构的农村地区,农户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率也偏低。这一点在中西部地区尤其突出。从世界范围上看,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支持是一个普遍问题。多年来,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对农村经济问题进行了研究。例如,第一,发展经济学家,如刘易斯等人,提出了“二元结构论”。这一派的主要观点是通过先进部门(即工业)的发展来带动落后部门(即农业)的发展,从而解决农村经济的发展问题。走这条道路,需要在工业部门吸纳大量农村劳动力,而且,剩余的农村劳动力能够满足国民的粮食需求。第二,金融中介理论的视角。在新古典经济学中,存在两种相反的金融中介观点。一是基于市场完美前提的货币中性论或“中介多余论”,与古典经济学家的货币中性论、面纱论一脉相承;二是早期金融发展理论,认为金融和金融中介机构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如早期的“信用创造论”就是对商业银行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描述。沿着这个思路,后来的学者们广泛地讨论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农业信贷补贴论、农村金融市场论和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而出现的不完全竞争论是这一视角下的理论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在戈德史密斯提出“金融结构”的概念后,部分学者开始讨论是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还是市场主导的金融结构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两派争论不休,难有定论。针对这场争论,默顿等人(1995)认为: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功能优于组织结构,机构的形式会随功能而变化。因此,功能观要求首先考察金融体系需要行使哪些经济功能,然后去寻求一种最好的组织机构;而一种组织机构是否最好,则又进一步取决于时机和现有的技术。由此,“金融功能观”诞生了。该观点认为: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就是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而这种基本功能又可以细分为六项子功能:(1)支付的清算和结算;(2)积聚资源和分割股份;(3)在时间和空间中转移资源;(4)风险管理;(5)提供信息;(6)处理激励问题。殷剑峰认为:“金融功能观”的缺陷在于:(1)各种功能的界定不清。例如,基本功能和第三子功能是重叠的;第二子功能和第三子功能很难区分,因为它们实际上都是指资源的时空配置,而这两项功能又无法脱离风险管理、提供信息处理激励问题这三项子功能。(2)在说明各项子功能的时候有明显的偏见和忽略,这与他们的理论是以盎格鲁—萨克逊金融系统模式为原型不无关系。他们的观点给人的印象是银行的基本功能应该是负责清算和结算,其它功能要么与银行无缘,要么不适合银行;在在时间和空间中转移资源中,似乎资产证券化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在风险管理和提供信息的功能中,更是金融市场和证券设计的天下。事实上,在像德国这样的欧洲大陆金融系统模式中,这些功能都是银行担当的。(3)作者没有明确地指出交易成本的存在是金融系统赖以发挥功能的基础。在金融自身的发展问题上,帕特里克深化了我们的认识。他在1966年提出,金融的发展模式有两种:需求追随模式和供给领先模式(supply-leading)。其中,“供给领先”的含义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相关的金融服务要领先于对它们的需求而产生。这是国内学者在讨论农村金融问题经常引用的内容,以至于众所周知。据此,学者们呼吁放开农村地区的金融限制,希望通过在农村设立更多的金融机构来解决对三农的金融支持问题。然而,他们并没有回答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在上个世纪末,四大国有银行出于效益的考虑纷纷从县域经济中撤退,那么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凭什么就不会重蹈四大国有银行的覆辙?或者说,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应该具有一些什么不同于商业金融机构的特征,才能保证它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实际上,帕特里克不仅说过金融发展的上述两种模式,紧接着,他还提出了警告:供给领先会将资源从传统(不发展)领域转移到现代领域!这意味着:不加区分地鼓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去设立网点并不一定能够解决三农问题。反而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金融机构设的越多,农村地区的失血速度越快。因此,如果我们同意“金融的发展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这一观点;如果我们认识到“金融功能观”的一个局限性在于它忽略了各种金融机构不同的比较优势;如果我们从帕特里克的表述中认识到,不加区分地鼓励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去设立网点并不一定能够解决三农问题,那么,很自然地,我们会问:那到底应该在农村地区设立什么样的金融机构才能够有助于解决三农问题呢?这自然需要政策性金融、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共同努力。本文则主要关注这一问题:刘玲玲、杨思群(2007,序言,P4-5)在调查报告中曾指出:农民收入低和抵押品缺乏导致农民的贷款需求不能得到很好满足。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对高收入农户有高覆盖率,毛覆盖率和实际覆盖率分别为92%和49%。而对收入水平低于3000元的农户,两项比率分别下降为58.3%和31.5%。这意味着大部分中低收入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支持。仅就这一问题而言,笔者认为:合作金融组织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答案。而且,这种金融组织的大量供给也不会产生“将资源从农业、农村这一不发达领域转移至其他先进领域,从而造成农村经济失血”的问题。然而,在中国的现实中,合作金融已经被公认是失败的了。因此,只有从理论上解决“合作金融组织为什么能够产生?”、“它的发展需要什么条件”等问题,并与实际情况相对照,说明以农信社为代表的合作金融组织正是因为没有遵循这些规律才导致失败,才能让人们相信合作金融确实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农村金融问题。因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探讨合作金融组织产生的微观基础,换句话说,就是探讨合作金融组织产生的可能性。在分析工具方面,与部分学者,如丁为民(1998)、岳志(2002)等宣称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理论分析的内核不同,本文则力图把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贯穿论文始终。具体的论证方式是通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合作社七原则”进行分析,说明“合作社七原则”其实是一个精巧的制度设计。它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合作金融组织社员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方面抑制了参与者可能的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满足了参与者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从而使得参与者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成为常态。这样,就完成了对合作金融组织产生的微观基础的论证。具体而言,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第1章)为导论部分,主要提出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对象与方法、研究思路与框架以及论文的主要贡献与创新。第二部分(第2章)为理论框架部分,主要介绍了在本文的研究中需要用到的基本概念,如交易、制度和契约。第三部分(第3-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这部分中,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合作社七原则”中的核心原则进行分析。具体各章内容如下:(1)第3章:合作金融对外部代理问题的治理。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凡是具有更多信息的一方都可以被称为“代理方”,另一方则被称为“委托方”。对合作金融组织如何治理外部代理问题的研究是通过对信贷契约进行分析来完成的。总的来说,一个契约的达成必定意味着:第一,交易的双方认为通过交易可以增加自己的收益;第二,当事人预期对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很大,即一方当事人会对对方产生“信任”。在现货交易中,这两点都不成为问题,因此,我们着重考虑加入了时间因素的契约,即具有不确定性特征的契约,如本章所要讨论的信贷契约。当交易在熟人之间进行时,由于信息比较对称,因此达成交易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随着分工的出现和细化,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交易不断呈现出在空间上的扩展和时间上的分离这两大特征,它们一方面导致市场交易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导致交易更多的是在彼此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进行,此时,建立起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成为交易顺利进行的关键。契约治理机制的作用即在于此。“合作社七原则”中与此有关的原则有社员经济参与原则和教育、培训和信息。当然,最重要的契约治理机制是熟人之间存在的社会资本。本章通过对社会资本这一契约治理机制的分析,得出了如下结论:较之于团体贷款模式,合作金融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本,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合作金融组织能够获得更高的贷款偿还率。从而,合作金融组织的收益也就可以更多。(2)第4章:合作金融对内部代理问题的治理。如果说对信贷契约的分析其实也是对合作经济组织与外部人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的话,那么本章着重对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是对出资人与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进行分析,也即对“合作社七原则”中的自由进出原则和民主管理原则进行分析。前人对“民主管理原则”的探讨主要围绕着它的效率以及合作经济组织与公司制企业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进行。但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差异?学者们大多没有涉及。而且,丁为民(1998)虽然揭示了两种企业类型在治理结构上的差异,但实际上,他揭示的只是生产合作社和公司制企业的差异,这一结论并不能推广到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的差异上去。本文认为:两种企业在治理结构上产生差异的本质原因在于两种企业成立的目的不同:合作经济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互助”,由此导致它更看重“人”的因素;而公司制企业成立的目的是“营利”,由此导致它更看重“资”的因素。进而,两种企业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问题上存在差异:相比起公司制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两权分离程度较小。通过分析,本章得出的总的结论是:第一,民主管理制度是合作经济组织为了对内部代理问题进行治理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较好地利用了社员和员工现有的知识结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为社员和员工积极参与监督提供了动力。第二,这一制度安排也适应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从而降低了管理型交易成本。(3)第5章:合作金融的所有权分析。现有研究在合作金融组织的所有权问题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经济组织内部看,所有权是管理制度、分配制度等制度的基础;从经济组织与外部组织——如政府——的关系上来看,也很有必要明确这一点。因为,错误的理论必然会指导出错误的实践。我国农信社的实践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对所有权问题进行阐述是本文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在对“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所有制”和“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形式是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相结合”这两种观点进行分析和批驳后,笔者的观点也就明确了: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合作金融组织——的所有权是由成员所私人拥有的,或者说归全体社员共同所有。在合作金融组织中,社员缴纳股金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对该股金的所有权,他们只是将资金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能暂时性地转让给了合作金融组织,目的是通过资金的集中使用,为他们带来一些好处。即使合作金融组织章程中规定要提取一部分积累不予分配,也并不会损害社员对这部分集体积累的所有权。一旦我们承认了合作经济组织财产的私有性质,再结合第二、三两章的分析,那么,合作经济组织为什么能够出现的答案也就很明显了: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合作制度是平等的个人出于改善自身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目的,在对未来的收益与成本进行理性的判断后所签订的一份契约。合作经济组织就是这一份契约的物化表现形式。第四部分(第6章)为实证分析部分。本章希望通过回顾新中国建国五十年以来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化”道路的失败和广元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阶段性成功这两个案例来达到两个目的:第一,我国农信社的失败在于理论的欠缺,也在于对相关理论的错误运用。在我国,合作经济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但该理论更多地是从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这一角度出发来看待合作制度的历史作用及其历史局限性的,没有对合作经济组织微观基础以及生存的条件的研究。因此,前苏联和我国政府在合作社的实践中不约而同地犯了冒进的错误。第二,苍溪益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阶段性成功部分地证明了合作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是可行的。而这种成功又印证了笔者在前几章所进行的理论分析。第五部分(第7章)着重探讨了合作金融与政府的关系。本章从金融监管和政府的资金扶持两方面讨论了政府和合作金融的关系。在金融监管方面,文章主要强调的是不能简单地根据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来制订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制度,对合作金融的监管应该是建立在对其运营的特点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而不能简单地以商业银行的标准来要求合作金融。在资金扶持方面,本文主要讨论了政策性金融对合作金融的扶持。第六部分(第8章)归纳总结了论文的主要结论并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1、研究对象的创新。现有文献大多将合作金融组织当作一个既定物,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合作金融组织的特征。而本文则将关注的重点转向合作金融组织产生的微观基础上,即探讨合作金融组织这一不同于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的金融组织形式为什么可以出现。或者说,合作金融组织的比较优势何在。2.研究视角的创新。现有大多数讨论农村金融的文献主要从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的角度出发,但这一视角不利于说明三种金融组织的分工、比如说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金融形式去满足农户的金融需求。本文则通过契约治理机制这一角度探讨并说明了:在熟人社会中,合作金融这样一种金融组织形式较之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更能实现对借款人的有效约束,从而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3.研究结论的创新。第一,本文认为:较之于团体贷款模式,合作金融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本,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合作金融组织能够获得更高的贷款偿还率。第二,自由进出原则和民主管理制度是合作金融组织用来进行公司治理的制度,这些制度很好地适应了合作金融组织的情况,可以在降低管理型交易成本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三点,本文强调了合作金融组织的所有权归社员私人所有。第四点,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观点更多地是从宏观角度出发,指明了一种历史规律,它并没有排除在某些特定历史条件下合作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农信社在实践上的失败是对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错误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