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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与科技的发展,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而网络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在网络这一载体上,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并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本文旨在严格明晰地界定网络著作权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基于其危害性明确网络著作权需要立法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相关疑难问题做出阐释,并对其刑事保护的相关内容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论文剖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概念,阐释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的一般特点,明确其危害性,从而明晰其刑事立法保护的必要性。论文首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普通著作权进行对比,得出其异于普通著作权的特点,并总结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应当包括网络环境中的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数据库等。论文认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侵害对象将更加广泛,犯罪后果将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因而我们有必要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进行刑事保护,这不仅是由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决定的,也是刑法保障功能与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第二部分,讨论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犯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围绕“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行为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等几个问题。论文认为“以营利为目的”指的是在网络环境下,通过侵犯他人著作权,并利用他人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营利的一种手段,且最终获得利益的情况;“复制发行”行为中的复制指的是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一个载体(包括电脑存储器)上使之得以再现,发行指的是将数字化后的作品与网络连接,将其经由计算机传输到网络服务器上,使得不特定的网络用户能够通过网络对数字化的作品进行“浏览、下载”等使用行为,实现该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除了应当参照现有的司法解释外,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与认定。第三部分,提出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刑事保护立法完善的建议。包括价值取向的转变、保护范围的扩大、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完善、刑罚的调整四个方面。从价值取向方面来说,设计著作权保护制度时,首先应当完成价值观的转换,摒弃那种过于关心社会公共利益而轻视权利人利益的理念,回归著作权的本来面目,确立以权利人私人利益为核心、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刑法理念,真正体现权利人、传播人和使用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保护范围的扩大来说,应当增加一些罪种,使得刑法的规制更加合理,并且应当扩大刑法对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从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完善来说,论文建议取消“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刑罚的调整来说,应当更为科学的采用“限额罚金制”或者“倍比罚金制”,并且在著作权犯罪的刑罚方式中增设合理科学的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