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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诉求日益高涨,检察权的重新配置成为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的课题。总体而言,新时代检察权重新配置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破解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之机能受限的弊端。我国检察权运行存在起诉裁量权限制过严、侦查监督缺乏刚性、诉讼监督严重失衡、刑罚执行监督流于表面等突出问题,法律监督效果与社会期待存在较大落差,需要通过检察权重新配置提升法律监督实效。其次,应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监察体制改革直接导致检察权能范围限缩,对检察体制改革、检察人才稳定、法律监督实效均带来了重大影响,需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有效应对。再次,检察权重新配置是强化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人”角色的重要探索。目前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的广度和深度亟待拓展,而且需要更加系统化的制度设计。新时代检察权重新配置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首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符合宪法以权力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度设计。其次,我国检察权的法律属性是法律监督权。尽管其必须借助参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诉讼权能来实现,但这些权能均属于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之方式和手段。再次,我国检察权的权力范围涵括广泛,包括起诉权、侦查监督权、诉讼监督权和侦查权,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仍将保留有限的机动侦查权。新时代我国检察权重新配置需要遵循党的领导、宪法至上、以人民为中心、职能协同等基本原则,并着重从规范检察权的权责配置机制、建立更加严格的检察官遴选机制、优化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内部规制等四个方面完善检察权运行的体制机制。同时,还要从六个方面拓展检察权能:一是强化起诉裁量权,在立法上适当放宽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二是对侦查活动进行实质性监督,重点加强对逮捕措施的诉讼化改造,探索建立公开审查机制,建立涉案财产的检察监督机制。三是建立民事行政检察常态化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建立主动审查机制。四是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公益诉讼模式,建立健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完善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五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建议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罚执行变更程序的启动权以及赋予罪犯减刑或变更执行申请权。六是保留有限的机动侦查权。一方面,用足用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拟保留的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另一方面,建议立法适当保留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怠于行使职权、不适宜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以此作为对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