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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法人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管理和办学实践中具有多重特殊性,大部分母体学校的大学章程关于二级管理的表述难以一揽非法人设置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治和母体学校宏观管理的双重任务.在大学章程中构建科学合理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明晰非法人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母体学校的二级管理权限边界需要加强大学章程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宏观调控的功能,这对于探索非法人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问题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