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美国337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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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个深秋的午后,我们来到了位于国贸一座的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早已经等候在那里的SturgisSobin先生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海陆)的合伙人。在两个小时的采访中,这位温文尔雅的著名律师不仅介绍了海陆的基本情况,而且利用自己多年来积累的深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我们交流了专利、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因其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具有的创新性思维而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它在美国、欧洲和亚洲拥有大概700多位律师及专家,为客户提供诉讼、商业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现今的行业市场竞争中遥遥领先。2007年第三季度名列Thomson Financial评选的从事并购业务最佳律师事务所前22名,2006年被Thomson Financial评选为美国25家最佳从事并购交易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曾经被《美国律师》杂志评选为全美顶级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之一。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是较早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律所之一,早在1978年就在香港设立了办事处,几年前在北京也设立了办事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海陆已经帮助中国客户进行了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业务,为了进一步拓展中国市场,海陆今年又在上海设立了办事处。
  SturgisSobin有大约20年相关的执业经验,在这20年的执业经验中,他主要处理与337条款有关的案件。因此,记者主要围绕中国企业如何避免和应对337调查等问题与他进行了交流。
  记者:最近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越来越多,大多都以败诉告终。我想问一下,中国企业如何避免337调查,如果遭遇了337调查,应该怎么样应对?
  SturgisSobin:这个问题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中国公司如果在美国被诉,如何应对这些诉讼,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二,中国公司如何避免成为被诉的对象,如何从源头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提起各种各样与337条款有关的诉讼,与其说是因为他们的专利受到侵犯,不如说这是他们与对手进行竞争的一种策略。提起诉讼的并不只是美国的公司,有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公司,他们都会以诉讼作为竞争的一种手段,犹如在产品质量和价格方面的竞争一样。在美国,类似于337条款的诉讼,是企业在开拓市场和对手竞争的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中国企业应该理解这种现象存在的背景,并适应在美国遭到类似的诉讼。中国公司在进入美国市场的那一刻,就应该树立长期应对的观念。这种观念就是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和知识产权保护不可能是简单的、短期内可以完成的事情,它需要中国企业付出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依据我们以往和中国公司接触的经验,很多中国客户见到我们都会问怎么样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快速地解决争议和问题。或许在一些情况下有一些办法可以让我们了结诉讼。但是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没有一蹴而就的方法,需要中国企业做一个长期的努力。
  这种长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对于中国企业来说主要在两个方面做好应对:首先,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关注有关知识产权的事项。其次,中国的企业应该适应美国的法律市场包括产品市场的现实,这个现实就是,公司需要一个高素质的、世界级的律师事务所帮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聘请一个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开发世界级的产品道理是一样的。
  中国企业一旦在美国被诉,在诉讼中应该持之以恒,我们先前有一些客户也聘请了优秀的律师,但是,他们看到了诉讼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就放弃了,这是得不偿失的。应该树立保护自己权利的观念。整个诉讼过程可能很艰难,法官的判决可能对我们有利,也可能对我们不利,我们都应该坚持到最后,这样胜利才可能属于我们。
  那么企业如何避免卷入类似的诉讼?在美国,像微软、通用、IBM这样的公司,他们每天都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诉讼,诉讼在美国司空见惯,避免类似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比较困难,但是这并非不可能。
  第一,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之前,要做好自己的家庭作业,这种家庭作业就是做一个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看在企业所进入的市场中有哪些主要的专利、商标和知识产权有可能会被侵犯。比如,一个MP3的生产厂家,首先要了解竞争对手在美国市场上已经拥有了哪些专利或知识产权,做了这样的调查后,企业就可以对产品进行修改和修正,这样就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当公司收到各种各样的律师函、通知、通告,声称公司侵犯了他们所拥有的各种各样的知识产权的时候,公司也要做家庭作业,认真对待这些通知和律师函,看一下公司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有大量的公司收到了类似的通知或律师函后,没有认真的对待,而是将它们扔进了垃圾筒,这并不是一个正确的策略。
  第三,最好的防守就是进攻。公司赢得胜利、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好方法就是自己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这样就可以在各种各样的诉讼中有更多的筹码。像冷战时期苏联和美国的形势一样,他们都知道对方拥有的核武器可以把地球毁灭,所以任何一方都不敢应用核武器。在有关知识产权的诉讼中,如果原告知道你也拥有数量足够多、力量足够强大的专利权,可以把他拖入诉讼的泥沼的话,他在诉讼之前就会做一个考虑,可能诉讼就不会发生。
  总之,公司在进入市场之前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梳理,在收到有关的侵权通知后,要认真对待,要构建自己的知识产权财产,这三点我们都可以帮助客户来构建。任何一个有资质的律师事务所都可以从这三方面来做一个客户检查,帮助他们构建一个有效的体系。
  记者:10月19日的时候ITC发出了普遍排除令,中国墨盒禁止进入美国销售,ITC在什么情况下会发出普遍排除令?这种做法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非被告的国外出口商的利益?
  SturgisSobin: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得先做一个关于美国ITC和337的简单背景介绍:ITC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它会发出两种排除令,一种是有限排除令(LEO),一种是普遍排除令(GEO)。有限排除令只是针对被告公司,以MP3为例,如果A公司被诉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美国海关发出一个有限排除令,由A公司生产的MP3不能进入美国市场,但其他公司生产的MP3可以进入美国市场。它适用的范围仅仅是某一个特定的生产厂商。
  与有限排除令相反,普遍排除令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适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某公司,还适用于生产同一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如果原告提起了诉讼,美国ITC受理,不仅仅是A公司的产品不能进入美国,其他所有生产同类MP3的公司都不能进入美国的市场。
  普遍排除令的效力非常强大,它不仅仅涉及到可能侵权的企业,而且会影响到一些无辜的生产厂商,很多企业根本不知道自己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比如说刚才讲的墨盒的案子中,很多中国企业都在自己无法正常出口到美国的那一刻,才意识到自己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了,而且还不知道正是因为这一家企业受到了美国公司的诉讼,而使自己遭到了ITC发出的普遍排除。
  我想强调的一点就是,由于普遍排除令影响到的不仅仅是某一个或者几个特定的生产厂商,一旦有涉及普遍排除令的起诉,我建议整个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应该团结在一起,同心协力地应诉。因为在有关普遍排除令的诉讼中,原告不会把所有的被告都列到起诉书上,比如说假如一共有30家企业的话,原告只会列入5个,但是一旦普遍排除令发出的话,所有的生产厂商都会被波及。剩下的25家生产厂商不要因为自己的名字没有在起诉书上而庆幸。
  另外一个切实可行的、比较保险的做法就是,有关涉及的中国企业,可以密切关注有关的337条款案件的发展。根据这些案件的发展来对自己的产品作出重新设计,以改变原先侵犯知识产权的设计,只要新的产品不再涉及侵权,仍然可以出口到美国。
  记者:ITC在什么情况下会发出普遍排除令?
  SturgisSobin:要使美国的ITC发出有限排除令或者是普遍排除令,两者都必须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原告需要证明有知识产权侵权的存在,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
  对于普遍排除令,它比较特殊的一点就是要证明存在普遍不公平进口,普遍不公平进口的另外一种解释就是对于某种知识产权的侵权,它的来源不是单一的,而是有非常多的企业在侵犯原告所拥有的专利权,以至于原告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权者都罗列在被告中。
  作为一种诉讼的策略,原告在申请GEO的过程中一般不会选择大公司,因为这些大公司有非常大的实力,有律师团的支持,一旦起诉这些大公司,他们就会应诉,原告会非常艰难。所以,原告会选择一些实力比较小的公司。因为原告知道,这些公司很少会应诉,一旦出现缺席情况,ITC会自动认定这些侵权是存在的,不需要再经过法庭上的应诉,不需要经过复杂的庭审。这又回到了我们开始说的,为什么一出现诉讼,整个行业就应该团结在一起,避免缺席或者是不应诉的情况出现,才能够保证胜诉。
  记者:您认为中国客户和西方客户在处理337调查方面的主要差别是什么?究竟哪些方面让中国公司觉得337调查的案件很困难?
  SturgisSobin: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但是我想,中国客户和成熟市场客户最主要的区别就是经验上的差别。由于美国的公司要面临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诉讼,他们有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操作手法。相比之下,中国公司面临这样的问题时间比较短,中国的律师行业也没有西方那么发达,律师还在接受各种各样的训练,还不是那么成熟。
  另外,在西方或者成熟市场的国家中,公司已经把诉讼或者是打官司作为商业战略的一部分,他们在进入一个新市场之前会考虑是应该把价格定得更低一点来进入这个市场,还是靠打官司进入这个市场?这只是他们市场运作的一部分。而中国公司没有这样的理念,他们认为做生意和打官司不是一回事儿。
  第三个区别,涉及到支付各种各样法律服务费用的预期,美国公司由于习惯了被起诉,他们愿意掏比较多的钱聘请比较高素质的律师事务所做应诉。而中国公司,由于这方面的经验不是那么充分,他们不愿意支出太多的法律服务费用在诉讼上。
  中国公司之所以认为337调查很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下,有一些制度对中国公司来说是非常奇怪的,比如,“GEO制度”、“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的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与对方相关的大量证据。双方只要是为了解决诉讼,都有义务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这些资料会非常繁重,也加重了诉讼的义务。有很多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都会被涵盖在证据开示的诉讼中,这对公司也会有一种损失。第三,“证人证言制度”。有关的证人会在法院书记官和法官在场的前提下,作出一种表态,我今天所说的话是真实的。这对于中国的CEO和CFO来说是很难接受的事情。第四,“交叉询问”,原告的律师可以询问被告的证人,被告的律师可以询问原告的证人。这些制度的存在,会让中国公司觉得不公平和很不适应,从而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记者:既然说337条款更多的被作为一种竞争性策略,在337条款里面,是否有防范措施可以遏制企业随意利用337条款提起诉讼?
  SturgisSobin:由于美国的文化特点,很难避免337条款或者诉讼制度被滥用,但是这些诉讼制度被滥用只是在很少的情况下会发生。如何避免337制度的滥用,我们在前面也讲到,作为应诉方,要先做好自己的家庭作业,做好内部的调查和梳理。如果发现被诉讼,不要坐以待毙,应该采取更加积极、主动、更加有攻击性的态度应对诉讼。
  在美国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可以防止法律制度的滥用,比如说“证据开示”制度,如果原告滥用了他的权利提起诉讼,证据开示的过程中就会被发现,就可以申请法院他在滥用自己的权利,从而结束诉讼。
  另外,应对滥用权利的最好方法,就是努力把自己塑造成一个积极的进攻者和防御者,建立自己的声誉,这种声誉就是“为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惜一切代价”。
  记者:这两个排除令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美国联邦法院也有一个禁令,它们两者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
  SturgisSobin:美国ITC发出的命令除了LEO和GEO,还有C&D。GEO就是把这些产品禁止在美国海关之外,他们要求把这些产品卡在海关。C&D就是这些产品已经进入了美国的市场,甚至经销商已经积累了大量的产品。这时候公司可以申请,要求他停止侵权。这三种命令,理论上讲,它们的时限都和知识产权的时限是一样的,除非有关的侵权者,改变了他的设计,不再侵权。只要是在整个知识产权有效的期间内,相关的产品就不能够进口和销售。GEO、LEO都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而禁令是由美国的联邦地方法院发布的。
  337不仅仅局限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它是一个贸易保护法,它针对的是所有不公平的贸易手段。就目前的法律条款来看,337条款主要是与专利相关,也涉及到商标和著作权。除了“反倾销”和“反补贴”不能在337条款下提起,其他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几乎都可以在337条款下提起诉讼,比如反垄断、反竞争、商业侵权等。
  记者:政府和行业协会这样一些中间性的机构可以给企业提供哪些帮助来应对337调查?
  SturgisSobin:我认为337调查过程中,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在三个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一,协调协会内部所有的成员来应诉。比如说GEO是针对行业内所有的生产者发出的,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行业成员都要团结在一起应对。行业协会可以让不同竞争者坐到一起应对诉讼,由于这些厂家之间相互也是竞争者,要想让他们达成一致的意见,形成一个共同的意见,本身是很困难的,但这恰恰是政府和行业协会发挥他们作用的地方。
  第二,政府和行业协会在市场经营者的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个教育不是让各个行业协会的成员了解337条款法律程序的技术性细节,而主要是让他们明白,337条款诉讼的重要意义,让他们明白这些条款会影响他们的利益。
  第三,政府和行业协会可以鼓励公司采取长期战略,政府可以通过一些制度性的设计鼓励企业制定长期战略。
  但是,337条款的诉讼,主体不应该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虽然他们可以发挥他们的作用。最主要的应该是公司自己,公司应该意识到诉讼会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他们必须慎重地对待。根据以往的经验,如果政府和行业协会完全包办了诉讼,有关诉讼的企业就会置身事外,他们认识不到事情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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