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逮捕制度的几点阐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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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现行的逮捕制度是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而规定并逐渐完善的,在实践中对惩罚犯罪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我国逮捕制度的特点来分析具有我国特色的逮捕制度,并说明新刑事诉讼法在逮捕方面修改的亮点。
  关键词:逮捕制度;内容建议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会危害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起来的一种强制措施。在现今的刑事诉讼法中,一共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而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其本身则具有强制性、诉讼性和一定时间内剥夺相对人自由的特点。逮捕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它采取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的细化
  1.逮捕必要性条件的细化
  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必要性条件作了修改,其第79条直接列举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由此可见,在审查逮捕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若具有社会危害性而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这种社会危险性,而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具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具体是指第③、⑤项情形。而“应当”逮捕的情形则为三种,即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曾经故意犯罪记录;③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不明。这一规定使得对逮捕条件的设置更加地科学化,强化了保障人权的概念,进一步遵循了少捕、慎捕的原则,大大提高了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减少司法的随意性。
  2.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的完善
  针对审查逮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因此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检察人员在全面阅卷、全面熟悉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讯问犯罪嫌疑人,能够进一步核实相关的事实和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在侦查阶段被遗漏的从轻、减轻情节或者新的犯罪事实。在逮捕阶段增加听取律师意见这一程序,有利于更进一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也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刑事诉讼法中在此次修改中最新确立的一种制度,其完善了逮捕程序,也极好地贯彻宽严相济原则,最大限度保障人权。
  三、对完善我国逮捕制度的几点建议
  1.完善逮捕告知程序
  一是要明确告知的主体和方式。告知的方式主要是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示逮捕证,告诉被逮捕人所执行的逮捕,并在告知后让被逮捕人和其家属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这种方式的缺点则在于告知的随意性和简易性,存在被逮捕人不能充分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等缺陷。二是要明确逮捕告知的内容。建议逮捕执行人员在执行逮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告知被逮捕人被逮捕的事实、逮捕的理由和涉嫌的罪名,告知其拥有的相关权利,如可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和在受到侵害时拥有控告的权利等;三是注明违反逮捕告知规则的法律后果。
  2.转移逮捕的决定权或批准权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机构是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又承担着公诉职能。因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同时面对双重身份的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难以保持公正,这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保护也存在一定的不利因素。因此,如何改进这个问题就有了探讨的必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在西方国家,予以逮捕的决定一般是由中立的裁判者即法官作出决定,并采用令状主义原则,而作为追诉机关的检察官只享有逮捕申请权。如在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实行预审法官制度。由预审法官根据查明案件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于预审法官权利有些过重,一定程度上有个人专断的嫌疑。
  3.设置相关救济程序
  “有权利必有救济”。面对不合理的羁押或在羁押中所遭受的不合理的对待,应当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其相应的救济措施。被羁押者认为自己不应该被羁押的情况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在诉讼的各阶段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如遭拒绝,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请求,法院在听取抗辩双方意见后迅速作出裁决。如仍被拒绝,可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诉法院经阅卷和审查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后,作出终审裁决。如认为羁押无正当理由或不合法,则予以释放;对于法院自行决定的逮捕,被告人一方有权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取保候审,如申请被驳回,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经阅卷和审查听取被告人一方的陈述,迅速作出裁决,如发现羁押无正当理由或不合法,应裁决将被告人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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