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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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赌博合同为传统的射幸合同,本文通过分析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特别是通过了解射幸合同的射幸性,来探索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的适用。射幸性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带有不确定性的事项作为合同的标的。这一特征使得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该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协议中显得尤为重要。本文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应用,应站在规范意义说的角度上,更加注重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注重要求当事人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
  关键词 赌博合同 射幸性 意思表示 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简介:杜晓亚,浙江省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64-03
  
  一、案例解读
  郝广才的《一桩离奇的贪赌游戏》讲的是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赌场中,一个赌场操作人员听从了一个实际未下赌注而号称自己在心里面下注从而输钱的赌徒莱尔的话,收了那个赌徒的所谓的赌注。当赌注逐渐增大时,莱尔突然大叫自己中了,而且是下了一万美金的注,其实当然还是未下注,于是就面临着赌场输掉36万美金的困境。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这样的:如果赌场一开始接受了那个赌徒的投注方式,就不能说一样的规则,前面赢的接受,后面输的不接受。赌博就是赌博,输赢的规则要公平,不能只挑赢不挑输。
  在赌博的特定交易习惯下,赌场的轮盘及赌场的操作人员作为特定的要约邀请人向每一个走进赌场的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对象发出要约邀请,希望他们以下注的方式向他发出要约,当操作员接受了赌徒的下注时,即做出了承诺的意思表示,代表赌博合同成立。笔者认为在本故事中,必须通过意思表示解释来确定赌场和莱尔之间是否成立赌博合同。
  二、基础讨论
  赌博合同为传统的射幸合同。早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就规定射幸合同包括保险契约、航海冒险借贷、赌博及博戏、终身定期金契约。英国在其赌博法及保险法中也承认了赌博及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我国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及《中华民国律草案》都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之上规定了终身定期金、赌博、彩票、抽签及差额定期交易之类的射幸契约。所以,本文将结合射幸合同的特点,结合此赌博案例,探求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及方法在射幸合同中的合理应用,从而对此案例作出进一步的分析。
  (一)射幸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不确定的偶然事件发生与否,而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的相互协议。射幸合同关键在于射幸二字,它是指一种带有强烈的主观猜测性和客观随机性的机会性事项 。射幸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射幸合同具有射幸性。这是射幸合同最基本的特点,是判断某种合同是否为射幸合同的最重要标准。射幸一词源于拉丁文,在拉丁文中的本意为骰子,指向的是那些试运气的活动。所谓射幸性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带有不确定性的事项作为合同的标的。因此,罗马法学家把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称为“买希望”。也就是指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的代价所得到的只是一个机会或一个希望。
  2.射幸合同具有同等价有偿的相对性。射幸合同与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的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了一定的代价,最后可能一本万利,也可能血本无归。
  3.射幸合同具有附合性。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是由缔约双方经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而附合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出取舍,一般不予以充分商量。射幸合同的一方参加人往往为数众多,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一一仔细谈判协商,通常他们都是在接受国家有关部分监督的情况下,单方面拟就合同主要条款,居于主动地位。
  4.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由于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射幸性,使得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其当事人的相互协议中显得尤为重要。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任何承认射幸合同的国家都对它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他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了防止射幸合同的當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射幸合同当事人的诚信程度要求也远远高于对其他民事活动当事人的要求。
  (二)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及方法
  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学说主要包括意思主义说,表示主义说,折衷主义说以及规范意义说。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意思主义说。意思主义主张: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而在探求时,应从当事人订约时的主观去认定。假定从订约时或订约后的各种客观情况去推定,只能证明一般人在该当事人的地位或可有某种意思,而不能发现他们的真正意思。在表示和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对行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而不应依据其表示内容的字面含义成立。
  2.表示主义说。表示主义认为,在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和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外部之表示为准,因内部之意思如何,非外人所得窥知,故应以其所表示于外部者为准,即认为此种表示应有效力。”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应当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3.折衷主义说。折衷主义,即在意思表示问题上,要么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补充;要么以意思表示为原则,表示主义为补充。意思主义强调尊重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保障其自由权利的现实有可取之处,但将藏于个人内心深处的意思作为对抗相对人的手段又为欠妥。而表示主义采取客观性立场,以相对人足以合理客观了解的意思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期信赖利益,这是合理之处,但往往会损及到表意人非其真意表达时的合法利益,这一点又不可取。意思主义及表示主义都属于极端,所以需要将两者折衷,或者以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或者以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以达到维护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4.规范意义说。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从意思主义为原则发展到表示主义为原则,而后两者折衷,或者意思主义为原则,表示主义为例外,或者表示主义为原则,意思主义为例外,创设了折衷主义,以期能够适当调和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进而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直至今日,通说产生了以可归责性为核心的规范意义说。
  规范意义说不再强调意思和表示的分立。正如拉伦茨所说,“意思表示永远需要具备某种可受意志控制的行为,这种行为客观上具有有效表示的意义。”由此,拉伦茨指出,当事人产生理解歧义的情况下,意思表示之确定标准,既不是“表意人本人所表达的内容”,亦非“受领人所实际理解的意义”,毋宁说,“对该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目的在于得出一种客观的、规范的意义,这种意义必须适用于表意人和受领人双方。”
  规范意义说认为,表意人的作为意思表示的行为所具有的意义,必须可归责于表意人本身,同样,意思表示之从受领人角度所理解的内容上的意义,也必须可归责于表意人。只有在表意人能够认识到他人会对表意人的行为作出这样的理解,表意人行为的这种意义才可归责于他本身。如果表意人本身不能够预料到他的行为会被他人理解成意思表示,因此他并没有意识到产生这样结果的情况,那么表意人之行为被理解成意思表示的风险,不应由表意人承担。如果表意人和受领人对某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意义持有不同意见,那么: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目的在于作出一种客观的、规范的意义,这种意义必须适用于表意人和受领人双方。拉伦茨指出:如果受领人对表示的理解,事实上不同于表意人所指出的意义,该意思表示的意义应以该受领人能够理解的和应该理解的意义为准。当然,受领人不能简单地相信表示的层面意思就是正确的,相反,他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考虑和分析他可以认识到的一切可能具有意义的情况,研究表意人所要表达的意义。如果受领人的行为符合了这一要求,他的信赖就要保护,表意人就必须承认其表示具有这项意义。在欠缺意思发出表示的情况下,只有在这种表示作为意思表示可归责于表意人时,才可以认定存在意思表示。
  如今,学界普遍认为,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考虑到意思表示受领人的理解可能性.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只有在受领人认识到了意思表示中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即表意人所指的意义时,才为受领人所理解的意义,且必须可归责于表意人本身。表示意义的可归责性原则必须对双方都适用。
  笔者比较赞成规范意义说,下面站在规范意义说的立场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具体方法确定如下:
  (1)诚实信用原则。在依据具体的原则进行意思表示解释时,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正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契约的解释应遵守诚实和信用的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从立法本意上来说,依据民法原则解释表意行为内容不受使用顺序的限制,司法部门在依具体规则从事意思表示解释时,必然也需要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学者们通常认为,依诚信原则对契约或法律进行解释时,具有明显的“补充法及契约”之意义,在法律或契约不合诚信原则时,应捧除前者,“而适用此原则”。
  (2)惯例解释原则。此原则主要包括一下两个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解释具体表意行为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表示习惯。二是,意思表示所依据的习惯不能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3)依法律推定条款解释原则。具体表意行为不仅受到习惯推定环境的影响,还特别受到法律推定环境的影响。但如果在具体意思表示成立时既有习惯推定环境,又有法律条款规定,当两者推定内容不同时,应首先依习惯推定成立意思表示,再而依法律推定条款确定其内容。
  三、深入探究
  依据以上内容,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必然要通过解释,来确定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合同的成立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合意,即两项互相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具体到本案例中,需要从双方是否存在合意的角度来确定双方是否成立合同。上文已阐述,对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目的在于作出一种适用于表意人和受领人双方的客观的、规范的意义。 在此案例中,莱尔来到轮盘边,连说几次自己是在心里下注,而两次中奖号码开出后,他分别拿着十块美金和二十块美金交给了赌场操作员。对此,操作员也接受了莱尔所输的美金,并且通过操作员同赌场经理的谈话,经理说道:“接受它!没问题,我在旁边已经观察很久,他真的是……,要祖上积德,才能遇上这种呆子。中国的《易经》说,老天给你的不拿,必遭大祸。接受它。”也可以认定赌场已经接受了莱尔这样的表意方式,相信了莱尔在心里下注的行为。莱尔一直强调自己在心里面下注,并且通过赌场操作员及经理的一系列反应行为也完全能够让莱尔认识到赌场对他在心里面下注这一行为的认可,所以可以认定莱尔这种行为的意义可归责于他本人。相应的,通过赌场操作员对莱尔说的一番话,如:“先生,我们接受您的下注,像您这么诚实的人天底下很难找到第二人,至少在拉斯维加斯我是从来没有遇到过。”莱尔也作出了积极地回应,他继续了下一轮赌博,轮盘又开始转动,小白球咔啦咔啦,跳进了“17”号的号码槽,这时莱尔像发了疯似的狂叫:“呀哗!17,我就知道是17!我下了1万块在17号啊!”。通过这些言语及行为也可以认定,赌场的意思表示得到了莱尔的理解,赌场行为的这种意义可以归责于其本身。基于此,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对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互相理解一致,双方之间存在合意。因此,笔者认为赌场和莱尔之间已经成立赌博合同。
  赌博合同作为典型的射幸合同,它具有射幸合同所具有的典型特征,特别是机会性以及射幸性。由此,使得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该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协议中显得尤为重要。所以,笔者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应用,应站在规范意义说的角度上,更加注重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在本案中,赌场和莱尔之间已经成立赌博合同,双方对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理解一致。当前两次赌博完成后,经理转过身对莱尔说:“先生,我们接受您的下注。像您这么诚实的人,天底下很难找到第二人,至少在拉斯维加斯我是从来没遇到过。”而莱尔也对此表示了积极的回应,继续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了赌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赌场先前已经接受了莱尔的赌注,作出了接受莱尔下注的行为,就不能说前面赢的接受,后面输得不接受。
  四、结语
  本文故事中给出的案例,涉及到了典型的赌博合同问题。赌博合同为传统的射幸合同,它具有射幸合同所具有的典型特征,特别是机会性以及射幸性。笔者结合案例的具体内容,通过分析射幸合同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了解射幸合同的射幸性,来探索意思表示的基本原则在射幸合同中的适用。射幸合同是当事人基于不确定的偶然事件发生与否,而获得利益和遭受损失的相互协议。而射幸性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带有不确定性的事项作为合同的标的。这一特征使得公序良俗、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该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协议中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在射幸合同中应用,应站在规范意义说的角度上,更加注重强调诚实信用原则,更加注重要求当事人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只有这样,才能在射幸合同中更好的调和表意人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良好的交易环境。
  
  注释:
   程凌霞.我国射幸合同的立法研究.2007(6).
   黎明.射幸合同探析.广西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02(6).
   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2-183页.第171-173页.
   黄甦.意思表示解释.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9).
   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2.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242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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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魏振瀛.民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3]程凌霞.我国射幸合同的立法研究.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6).
  [4]陳传法,冯晓光.射幸合同立法研究.时代法学.2010(6).
  [5]肖云端.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在合同法上的意义.孝感学院学报.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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