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镜头的女性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dw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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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量的法律文学以及法律电影作品中的女性角色都有着一定的类型化,本文通过对经典的女性角色进行梳理、归纳,从而找到在这种类型化的背后存在着的问题:男权规则代替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并就此隔离了女性于法律发生关系。同时,这亦是看到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另一个角度。
  关键词法律电影 边缘化 男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64-02
  
  恐怕并无什么“法律电影”这种电影类别,通常这些法律题材的影片都会被标上“犯罪”、“庭审”的类别,吸引着各种专业背景的广大受众。而研习法律的人总会多琢磨一番为什么是这样的故事被搬上了银幕,为什么被刻画的是这些情节,作为“文本”的一种,这些法律题材的电影怎样反映了各种关涉法律思考的问题。在法制发展史中,女性究竟参与了多少,“有些女权主义者认为对法律采取条文主义进路反映了一种明显的男性思维方式”。女性主义常常受到各方对其主张过分激进偏颇的反对,这些反对常常反过来也正印证了女性主义继续存在、进步的必要,然而我们还是得客观的承认,女性对社会的参与当然不是绝对的零,尤其当我们研读这些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时,我们看到,许多女性走进了法律电影的镜头。那么究竟是哪些女性作为“在场者”走进了那里;当光线聚集在那里时,真正被照亮、被放大的是女性本身吗?
  笔者不主张过分抽象概括的分析,法律文学的传统研究方法也本应具体到一个经典的文本,然而,法律电影中女性角色的陪衬性,以及这些角色本身惊人的相同点,使得对这些角色的分析仿佛必须从归类开始。
  一、她们是谁
  法律影视作品中的女性乍看实在是多样性不亚于男性角色,精干的律师、风情的妓女、质朴的村妇、贤良的妻子,看起来她们代表着所有的女性出现在了法律影视作品中。但在笔者看来,法律影视作品中的女性其实只有两种:第一种,陪衬性角色。典型的代表是《審死官》(中国香港,1992)和《魔鬼代言人》(美国,1997)中的两个律师的妻子,她们虽然戏份吃重,其角色本身也有一定法理学的研究意义,然而,她们是作为真正的配角出现在法律影视作品当中的——这里并不是轻视配角的在戏剧中的作用及其背后所能承担的深厚寓意,而是在今天我们所要讨论的这个问题上,这一类角色作为配角有着致命的缺陷——这些女性并没有直接与法律发生某种层面上的接触。她们尽管作为法律电影的一个角色出现了,但却只是影片的角色之一,而并未在真正的意义上成为法律事件本身的参与角色。更极端的表达是,她们之所以走进镜头里,是因为她们的社会角色——妻子、母亲。没有女性角色的影片情节就要受到时空上的限制,不论是法官、检察官、警察还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回到家中还没有一个女性亲人总会让人感到诡异,所以说,这些女性角色是为了男人的需要而走进镜头里面去的,她们几乎只是一件理所应当的工具,角色自身并不必然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与法律发生关系。
  因此,更有研究意义的第二种走进镜头的女性,她们本身就与法律发生着关系,她们是更名副其实的“在场者”,她们是谁?
  纵观法律题材的影视作品,最常出现的这一类女性角色就是“受害者”,不仅是受害者,她们还有更精细的相似处——她们通常是一群遭遇连环杀人案的妓女,或者是性侵害案件中独居独处的女性,这些角色几乎出现在所有热播的美剧中(《犯罪现场调查》、《犯罪心理》以及一系列庭审型剧目);这类角色也可以是施害方,《女魔头》(美国,2003)和《燃烧的女人》(美国,1987)都是妓女谋杀嫖客的经典故事;女性诉讼参与者又被塑造成什么样,同性恋女律师、家庭关系岌岌可危的女检察官几乎已经是深入人心的形象;而在中国最常被讨论的法律电影形象居然“有幸”是个女人,那个腆着大肚子、神勇异常的村妇秋菊引起法学界无尽的思考。
  这样散漫的概括下来,我们不仅不会为这些女性角色的多样性而惊叹,反倒要惊叹一件事:这些角色,原来又同为一个人。一个“边缘化”了的人,一个脱离了男权社会保护或约束的人。
  二、为什么是她们
  为什么“边缘”的女性才特别容易被刻画进法律题材影视作品中?难道这些影视作品中的男性就不是“边缘”的吗?说到这里,我们就得先廓清这些女性的“边缘”所在。
  受害的女性通常都有一个较为特殊的身份,“性从业者”只是一个比较常被引用的职业形象。她所代表的并非是职业的色情性质,而是一种专属于女性的“边缘性”。“边缘化”的女性与我们常说的“边缘化”的男性最大的不同就是,界定一个女性是否边缘化,我们通常所考虑的不是她是否在社会文化的边缘,而是她是否已经游离至男权的保护及约束之外。这些走进法律电影镜头的女性角色几乎都具备了这种专属于女性的边缘性,这些女人常常和男人的关系颇为特殊,从而与整个男性化了的人类社会关系特殊。而男性角色即便是边缘的,并不以其与男权社会之间的关系出现问题为前提。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再一次看到了男性和女性在社会中,“自者”和“他者”之间的恒定,不互换。之所以说这些女性是边缘的,以及她们与非边缘女性的最大差别就在于是她们已然失去了人类社会中千百年来女性保护自己最起码的传统武器——并不是什么法律规则,而是一个男性的保护者以及其背后所代表的坚挺的男权社会。这个男性的保护者对于“一般的”、“非边缘”的女性来说,通常是父亲、兄长、丈夫或者儿子,显然,皮条客是不能与这些“天然”的保护者相比较的。相应的,一些作为精干的同性恋女律师、谋杀嫖客的妓女,同样是这个意义上的“边缘化”女性,与受害者失去“保护”相对应,她们同时也失去了男权社会的“约束”。
  也就是说,这些作品反映并传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女人在社会中,首先应当与男人发生社会关系,女人首先受到男权社会的保护或制约,而男权社会所给与的保护和制约对于“一般的”女性来说就足够了,因此,女性是不必与法律直接发生关系的。只有失去了这种男权保护的边缘女性——也就是这些真正走进法律影视作品镜头的女性——才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女人”不需要法律的规制,有男权规则来规范她就够了,因此,只有边缘化的女性,才会直接与法律产生关系,这就是这些法律题材作品所塑造的女性角色所展现的观点:女人与法律之间应当隔着一道男权规则屏障,超越了他,之后方才触碰到法;在此之前,女性并没有机会作为个体直接接触法律。因此,女性是否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在法治进程中女性是否“在场”,这些话题,其实都并不是那么急待讨论的问题,走过这一道男权规则屏障才是第一步要做的,这之后这些讨论才能有被实现的意义。
  三、有没有例外
  这样看来,“秋菊”作为一个中国法律文学作品所塑造的形象仿佛是颠覆的,她是身家清白正经的朴实村妇,她身后有着整套传统的男性保护者,她领着小姑子一起走上了寻求法律保护的道路,这些表面看来都不属于我们刚才概括的特点,一切都使秋菊看上去像是一个特例,一个不具有那种专属于女人的边缘性却依然与法律发生了关系的特例,一个与法律之间不存在男权社会阻隔的特例。至此,我们几乎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女性是不同于刚才那一系列分析的,她们可以直接的与法律发生关系,受其保护、被其约束,因此,我们可以直接进入女性怎样参与法制的讨论了。真的是这样吗?
  波伏娃揭示了这样一个真相:人类历史上的特权通常都是依靠数量的优势而形成的,“自者”和“他者”也会因时空变换而发生变化,而在女性和男性的问题上,我们看到两拨数量相当的人,在相当漫长的时间里,始终是一方享有特权、作为主体,而女人,全世界各种文化下的女人,她们的处境惊人的相似,而面对这些处境,她们几乎从未意识到其他女性的存在,也从未想到过联合,她们“被造就”成完全的“他者”。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各种文化背景下的女性其实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不同。
  然而,中国女性还是有着自己些许的“特色”。“与西方女性缺乏强有力的‘他者’或父权制度的保护,因而自始至终生活在受排斥的感觉中不同,中国的父权制度在剥夺女性作为主体的存在的同时,却以‘某种符合统治原则的方式将女性重新安插在自身秩序内。’”
  中国女性会有一个“体制内”的身份,这个体制让女性虽然失去了独立性,虽然本已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但是,你仍旧可以作为一种功能型的存在,安妥的嵌入在这个体制之中。
  因此,我们只看到秋菊独立的踏上寻求法律帮助之路,却忘了她也是借着“自家男人命根”的缘由才能理直气壮的“讨个说法”;忘记了在村长关键时刻送她就医顺利生产之后,在一个女性得到了对男权社会不断忍辱负重终于换到一次利益获得的时候,秋菊的心里再度恢复了平衡,她又得以与村长“融洽”的相处了。一个重要的情节是秋菊最终并没有要到“说法”,她为什么就原谅村长了呢?那正是因为村长作为一个传统的男性保护者的角色保护了秋菊(更是保护了她的后代,加之这个后代还是个“男娃”)之后,秋菊进一步相信并肯定了这种男权规则。而之前秋菊的不满和执着也是来源于村长居然直接破坏了秋菊生活中最中心的男性,她的丈夫,村长的作为直接破坏了秋菊心中的这种规则。因此,“送医”这件事虽然并不是秋菊之前一直坚持的“说法”,她也还是选择了原谅。
  我们常常讨论那个经典的特写镜头,秋菊的一脸困惑究竟为什么。就是因为在这种女性不直接接觸法律,而是先受男权规则保护、约束的前提下,这种规则对女性来说和法律一样调整着她与整个男性社会之间的关系,因此,秋菊想要的“说法”已经经由这种“规则”的规范寻回了。而最终的警笛声正是将一个女性突然的、莫名的不由分说的直接拉扯到了法律面前,完全突破了本来横亘在她和法律之间的那道屏障,并且那道屏障已经发挥了其作用,“那个”规则已经调整了秋菊和村长之间的关系,那么,“村长被警察带走”在秋菊看来就是突破了我们所说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这样,秋菊当然会困惑。
  因此,秋菊这个角色不仅不是特例,相反,她更是男权规则存在在女性和法律之间的最好证明。
  四、结语
  我们每一个人眼中的世界和影视镜头中的一样,都经过筛选、放大乃至变形,也是因为这样,我们这群研习法律的人才会在外人看来如此多举,不知轻轻松松的看电影,反倒常常抱着“成见”思考一堆算不上问题的问题,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做不到的“valuefree”。
  分析这些法律题材影像中的女性,也就难免不停地分析自己,乃至分析整个社会并且忧患之。这都是因为,我总觉得这还真不是谁一个人的事,甚至不只是女性的事。
  至少在我的眼中,许多体制都有男权体制这种将人打造成零件的魔力,这也是女性主义者疾呼的最终立场,一个力量畸形失衡的社会,最终吞噬的绝不只是生物意义上的女性,它将按照自己极端的标准将任何个体“造就”成为“女性”。这样一种充斥这种体制的文化,是很难不走向末路的。
  
  注释: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西蒙娜·德·波伏娃.第二性.中国书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8页,第13-14页.
  徐敏.女性主义的中国道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3页.
  
  参考文献:
  [1]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性与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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