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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和诉讼信托理论的产生从理论上支持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诉的利益扩大让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之适格原告获得诉权意义的正当性。当事人处分权、审判中立、诉讼平衡、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都不能成为反对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由。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说明这一制度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其他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司法实践可为我国构建这一制度提供经验借鉴。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比较优势在于诉讼资源上的优势、充足的法律知识储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程序上的保障和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