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知识产权法院 听行业内人士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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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决定》指出,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庭的设置,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类型和数量确定。就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决定》强调,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对前述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决定》强调,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就相关人员的任免,《决定》指出,知识产权法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知识产权法院院长提请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知识产权法院对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决定》强调,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北京、上海和广东各级法院一审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分别达到12464件、5158件和24843件,二审案件分别达到14934件、5708件和29836件。2014年上半年,北京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056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241件。
  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专门法院之前,有关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一般由地方的中级法院为一审法院,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普通法院内部专设了知识产权审判法庭。然而,法院内的案件分类审判的法庭,并不构成“专门法院”。
  设立专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法院,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具体落实。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可视为中国改革又向前跨步的象征之一。
  而对于知识产权业内人士而言,在北上广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会带来哪些重大的变化?对于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知识产权法院是否会起到重大作用?对于日常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的行业人士,他们有哪些建议?
  刘春田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
  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知识产权理论界一直以来的呼吁和期盼。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不统一,专利、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循环诉讼等许多问题。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于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知识产权司法的基本规律是一致的,因此,从域外相关经验来看,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比较成功且具有世界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大多层次高、数量少。当前,我国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改革不能一揽子解决所有问题,应当逐步探索,不断发展完善,以便减少改革的成本,降低探索的难度,避免走弯路。
  李明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
  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自1993年开始,我国部分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当时在国际上取得了积极影响。现在,我国进一步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标志,对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也是有力促进。
  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集中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国外知识产权法院也主要是审理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著作权、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一般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对于较为复杂、具有典型意义的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管辖,符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
  郑胜利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
  设立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在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改革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我们希望这一步迈出后,能够继续扎实往前走,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体系,更好地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提高我国司法裁判的国际影响力。
  徐家新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也是推动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探索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的客观要求。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努力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积极借鉴国外经验和做法,稳妥推进司法改革。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的力度,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专业化的审判队伍,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体系。
  汪 涌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我反对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因为:
  1、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无助于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水平。
  将一些地区的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專门法院审理,并不必然导致相关案件的审理水平更高。道理很简单,还是那些法官,还是一样的审判机制,还是一样的执法环境。将所有期望都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来提高,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2、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毫无必要。
  一些鼓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家学者的一个主要理由是现有知识产权法官的审理水平参差不齐,需要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专门法院管辖来确保审理水平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其实在现行司法体系内通过指定管辖、专属管辖完全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3、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将会导致我们现有的司法体系更加凌乱。
  一个问题重要就为此设立一个相应的专门法院,照此逻辑,将来是不是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法院、行政诉讼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等等,照这个逻辑发展下去,我国的司法体系将变得非常凌乱。
  游云庭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1、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体现了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态度,对知识产权行业、以及科技、出版、娱乐等依靠知识产权保护运营的企业的所有从业人员而言,这个都是重大利好消息。
  2、京沪穗三地原本的知识产权审理水平就已经比较高了,这次整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资源开设知识产权法院,将有利于集中精兵强将开展制度创新。
  3、制度创新不易,任何制度创新都需要时间,对知识产权法院也是如此。如果短时间内未能有突破的,大家还需要耐心。
  4、是改革就有失败的可能性,不排除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反而不如原来分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可能性,那个毕竟有法院间的竞争,因此,全国人大要求最高法院一段时间后汇报进展也有意义。
  李永波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律师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对科技创新和品牌保护都有迫切的需求,各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互联网等新型案件也曾出不穷,这就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审判工作带来新局面,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结合国际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实践和审判经验,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
  另一方面,针对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例如主要关于药品、生物技术、软件、信息技术的专利案件,都属于新兴的高科技领域,案件的专业性极强,复杂程度高,难度也不断增大,如果能设立一个全国领域内高级别的专利法院来统一审判标准,把握审判尺度会比较好。
  但无论如何,司法体制改革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都迈出了前进的步伐,希望知识产权法院能逐渐完善和巩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刘春泉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知识产权法院这个事儿当然是好事儿,但只有中級法院这层面,又没有刑事案件,效果是有待观察的。学术界提出的把专利复审、商标复审放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想也没有实现,缩短诉讼周期的设想也落空了。
  傅钢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仅从知识产权审判的角度来看,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的体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统一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尺度,确保审判的专业化。但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既然是新生事物,则一定有新生事物的不足。首先,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对目前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带来了新的规则。第二,知识产权法院不是大多数人期待的“三审合一”,没有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纳入进来。
  概言之,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而体制设计有待实践中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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