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人民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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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是人民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但武警部队在履行该项义务的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近年来连续发生多起重大失泄密案件,已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了严重危害。
  【关键词】武警法;保密义务;国家秘密;军事秘密
  武警部队作为国家的重要武装力量,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四项基本任务,基于完成任务的需要,往往掌握一定的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这些秘密一旦泄露,不仅影响到任务的完成,而且还会对国家利益、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武装警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泄露。
  一、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
  《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第19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交通工具、住所、场所;(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三)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法条以列举的形式阐述了武装警察的几项禁止性义务,其中第三项就是保密义务。
  (一)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内容
  法条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者使国家秘密、军事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这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指《刑法》、《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解放军《保密条例》、《保密守则》以及武警部队《严防网络失泄密“十不准”》等。
  泄露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采取交付原物的方式泄露,也可以采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印、上网等方式泄露。行为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泄露行为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也可以间接由他人实施。
  (二)武装警察保密义务的特点
  根据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主体是全体武警官兵,它是以武装警察的职责和身份为基础的,其他公民和组织不具有这种义务。这与《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保密义务的主体是不同一样的。
  2.平等性
  武装警察的义务是平等的,每个武装警察都平等地履行义务,同时平等地承担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3.无偿性
  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不同于新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竞业禁止”,后者是一种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则是无偿的,应当无条件的履行。
  4.双重性
  武警部队的一些内部规定本身就要求武警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武警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作为禁止性义务加以明确,表明武装警察的保密义务既是一个纪律要求,同时也是法定义务,具有双重性。
  (三)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武警法》第34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不履行职责或者违抗上级决定、命令的,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的,或者有本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违反保密义务,依据情节轻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主要是依据《纪律条令》的规定进行处罚,若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则应当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
  二、武装警察履行保密义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事实上,武警部队非常重视保密这项义务,每年都要进行保密教育,以往由于失泄密酿成的事件教训也极为深刻,但这类案件仍是屡禁不绝,目前看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法制观念淡漠思想麻痹大意
  《保密法》和《保密条例》中都规定了保密的义务,《保密守则》也提出了具体的保密要求,然而这些并未引起一些武警官兵的注意,许多人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并不了解。导致有的人在泄密之后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的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人因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并不清楚“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具体含义,总认为自己就是普通一兵,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还有人认为,保密工作是领导机关、职能部门的事,总认为与己无关。
  (二)信念不坚,人生观价值观偏移
  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要求军人报效国家。报效国家,就是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把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无一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从报效国家,爱国这一点来讲,每个武警官兵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义务。但往往有一些人信念不坚、立场动摇,或为贪财图利,或为泄愤报复,非法出卖、提供军事秘密。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我们并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无论是在国家法的层面,还是在军事法律法规层面,都有大量的规定制度,涉及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保密法》,《刑法》,军队的《保密条例》、《保密守则》、《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也有关于保密的有关条款,例如该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资料。”有这么多完备的法律法规,却还是有失泄密事件频频发生,关键在于有的单位和个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所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都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武装警察严格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知危而后勇”,保密义务的履行现状并不让人满意,保密工作形势严峻,要改善这样的局面,必须有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熟知保密法规,积极参加保密教育
  只有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遵守法律。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关于保密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并非是无法可依。但有法并不代表每个武警官兵都熟悉法律法规的内容,明白法律法规的要求,清楚地了解自己该怎么做。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军队的保密法规和制度,明确哪些行为是违法行为,了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惩戒措施,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并且应该积极参加保密教育,了解保密的基本知识,了解失泄密的渠道,熟悉各项工作的保密职责及措施。
  (二)加强自律,增强保密意识
  列宁曾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从某种意义上讲,真正的危险并不在于各种窃密活动,而在于内部的思想麻痹,丧失警惕。因此,必须增强保密意识,深刻认识到国家秘密、军事秘密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性,从思想上树立确保秘密万无一失的决心。同时,要确保自己不出现失泄密现象,还应努力做到“三慎”。一是“慎独”。不管有没有人监督都能做到严于律己,始终如一,自觉坚持依法行事,严守保密纪律;二是“慎初”。有什么样的开始就可能有什么样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千万不能因为一次违反保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就存有侥幸心理,从而造成极大的失泄密隐患;三是“慎友”。要警惕别有用心之徒的拉拢腐蚀,切勿认为对方是“好友”、“知己”,便无所顾忌,把秘密视为交友的“条件”拱手相送。
  (三)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好的法律制度如果得不到好的遵守和执行,就完全失去了其制定时的意义。因此,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必须制定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并且要落到实处。目前最值得关注的就是网络泄密和手机泄密的问题,关于互联网和手机的使用,《内务条令》中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加以改进,对于违规的行为依据《纪律条令》等法规进行处罚。
  古人云:谋成于密而败于泄,三军之事莫重于密。武装警察由于身份和执行任务的特殊性,做好保密工作尤为重要,这已经不仅仅是纪律的要求,更是《武警法》规定的武装警察的法定义务。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一兵,都应该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武警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清发生失泄密的法律责任,把保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绝对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可人,李海军.武警法实施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王建平,许耀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释义及适用指南[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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