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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该法条的颁布在社会上产生强烈反响,也引起人们对家庭婚姻观念的变化。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家庭观念;结婚;离婚
当今社会下家庭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来自婚姻的稳定。现在由于社会的经济压力,人们越来越重视结婚前房子的问题和婚后财产的分配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审判中这些问题层出不穷,情况多样,为了让审判工作进行得顺利一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3日正式颁布《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颁布之后,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对新颁布的法条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网友们在解释颁布后反应很强烈,“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不少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现举两个争议的条款比如: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实在人们争议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这对于没有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规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即使是归首付方,接下来的银行贷款很明确是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损失,权利和义务很对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立法者措辞很谨慎,使用了“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的表述,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其目的就是防止民众认识上的误区。所以法规只能约束一种人:奔着房子的目的结婚的人。像现今流行的“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现象也许会因为这条法规而偃旗息鼓。可能会促使女性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择偶。
而我们对此次课题的研究选了辽宁省阜新市,做了小范围的调查。调查了100人,其中超过一半的人是男性,年龄大都在20到45之间,有一半以上的人对婚姻法解释有所了解;有30%的人认为解释对男方有利;有60%的人觉得结婚前的房子还是应该由男方来购买;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大多认可解释对买房登记的规定;超过70%的人不会选择裸婚,说明大家还是很理智地对待婚姻问题。
但是很明显的很多年轻人的婚姻观念有所改变,女性不再抱有“寻求嫁入豪门,少奋斗10年”的思想,寻找“潜力股”成为她们的目标。罗曼罗兰曾说“婚姻的伟大之处,在于唯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真正的爱情,真正的婚姻是超越物质的。房子登记簿上愿意写谁的名字就写谁的,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法律的规定还要让位与夫妻之间的约定,因为有约定从约定。到那时,婚姻法解释对于真爱的双方来说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为了解决人们在婚姻中的矛盾,不仅要靠法律来保障,更要我们来保护,让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
一树立正确良好的婚姻观。爱情是人类最真挚的感情之一,是除了亲情之外的第二重要的情感。爱情虽然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但是只有物质的爱情造就的婚姻也不会幸福和长久。真诚地对待爱情,负责任地对待婚姻。
二是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什么新词了,但在中国推行起来还是不算太好,因为中国是一个过于重视人情的社会,社会在发展,法制也在完善,我们应该学会用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也有部分人能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三是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现在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不过我相信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人们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
纵然新婚姻法解释颁布了,但它没用涵盖所有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有家庭暴力发生以后的人身保护令。
总之,新婚姻法在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保护双方合法的权益,它并不涉及道德或感情上的东西,之所以会产生那么多争议,大概是很多人并不适应从旧的婚姻观念走向新的婚姻观念,一个以道德人情笼罩的社会变成法制民主为纲的社会。婚姻法解释三也许并不完美,也许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过我相信它会越来越完善的。我们应该承认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发生着变化,但是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在这个物欲的世界中为爱情保存一点真挚呢。
注释:
①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②2011年扬子晚报<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潜力股>.
③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徐安琪 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④王新苛,张丹著.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家庭婚姻观念的影响.
【关键词】婚姻法解释三;家庭观念;结婚;离婚
当今社会下家庭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而家庭的稳定来自婚姻的稳定。现在由于社会的经济压力,人们越来越重视结婚前房子的问题和婚后财产的分配以及离婚时房产的归属问题。在司法审判中这些问题层出不穷,情况多样,为了让审判工作进行得顺利一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8月13日正式颁布《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颁布之后,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人们对新颁布的法条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网友们在解释颁布后反应很强烈,“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不少网友认为新婚姻法是男人的“福音”,保护了在婚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不少少女网友认为“这为男人出轨扫清了最后的障碍”、“会造成离婚率上升”。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首选由“富二代”变成情投意合的“潜力股。
现举两个争议的条款比如: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实在人们争议的时候,忽略了第十条的第二款,即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由房屋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而且还要考虑房产升值利益,这才是最大亮点,这对于没有却又帮配偶长年还贷的女方,实现了真正的公平。规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也就是说即使是归首付方,接下来的银行贷款很明确是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没有损失,权利和义务很对等,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立法者措辞很谨慎,使用了“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和“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的表述,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其目的就是防止民众认识上的误区。所以法规只能约束一种人:奔着房子的目的结婚的人。像现今流行的“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不愿坐在自行车上笑”的拜金现象也许会因为这条法规而偃旗息鼓。可能会促使女性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择偶。
而我们对此次课题的研究选了辽宁省阜新市,做了小范围的调查。调查了100人,其中超过一半的人是男性,年龄大都在20到45之间,有一半以上的人对婚姻法解释有所了解;有30%的人认为解释对男方有利;有60%的人觉得结婚前的房子还是应该由男方来购买;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大多认可解释对买房登记的规定;超过70%的人不会选择裸婚,说明大家还是很理智地对待婚姻问题。
但是很明显的很多年轻人的婚姻观念有所改变,女性不再抱有“寻求嫁入豪门,少奋斗10年”的思想,寻找“潜力股”成为她们的目标。罗曼罗兰曾说“婚姻的伟大之处,在于唯一的爱情,两颗心的互相忠实。”真正的爱情,真正的婚姻是超越物质的。房子登记簿上愿意写谁的名字就写谁的,双方可以自由约定。法律的规定还要让位与夫妻之间的约定,因为有约定从约定。到那时,婚姻法解释对于真爱的双方来说也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为了解决人们在婚姻中的矛盾,不仅要靠法律来保障,更要我们来保护,让自己的婚姻是幸福的。
一树立正确良好的婚姻观。爱情是人类最真挚的感情之一,是除了亲情之外的第二重要的情感。爱情虽然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但是只有物质的爱情造就的婚姻也不会幸福和长久。真诚地对待爱情,负责任地对待婚姻。
二是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在现在看来已经不是什么新词了,但在中国推行起来还是不算太好,因为中国是一个过于重视人情的社会,社会在发展,法制也在完善,我们应该学会用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令人欣喜的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也有部分人能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三是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现在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不过我相信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人们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
纵然新婚姻法解释颁布了,但它没用涵盖所有的问题,比如家庭暴力的取证,还有家庭暴力发生以后的人身保护令。
总之,新婚姻法在法律底线的基础上保护双方合法的权益,它并不涉及道德或感情上的东西,之所以会产生那么多争议,大概是很多人并不适应从旧的婚姻观念走向新的婚姻观念,一个以道德人情笼罩的社会变成法制民主为纲的社会。婚姻法解释三也许并不完美,也许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过我相信它会越来越完善的。我们应该承认人们的婚姻观念正发生着变化,但是我们是不是更应该在这个物欲的世界中为爱情保存一点真挚呢。
注释:
①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②2011年扬子晚报<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潜力股>.
③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徐安琪 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④王新苛,张丹著.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家庭婚姻观念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