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重要技术成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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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产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对象。该解释下发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褒贬不一。盗窃重要技术成果是一种有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的新类型盗窃犯罪。对于它的犯罪构成特点、定罪量刑如何,是司法工作人员特别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浅显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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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推行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当前集体经济改革的广泛实践,甚至波及到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改革。国家和地方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立法正着手进行。由于实践先行而理论和规范滞后,这种带有浓郁的泥土气息的企业已成为包罗一切新型集体企业的大杂烩,各种股份合作企业纷然杂陈。这种企业能否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其内在规定性如何、其应包括哪些类型等基础问题均缺乏深层次的理论论证。所有这些都是我们在典型地区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广泛调查和参加
<正>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惩治破坏经济秩序、危害人民健康、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经济犯罪行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9月4日、1993年2月22日、1993年7月2日,分别通过了《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
<正>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有难以计数的判决裁定,这些判决裁定作用于特定的已决案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个案裁判对同类其他案件的作用,在不同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并不完全相同,反映出各自不同的特点。有的只具有一般参考价值,有的在经过一定的确认程序以后,可以取得普遍的适用效力。之所以会出现这些情况,是由于刑事判例在各个国家中的不同法律地位所决定的。我国是一个实行制定法(成文法)体制的国家,受大陆法系的传统影响较深,由于法律观念、立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判例的实际效用始终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刑
<正> 当今世界,公务员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深入探讨贿赂犯罪的有关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1994年5月在北京举办了“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问题国际学术研讨会”。这次研讨会的主要议题是: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的现状与原因;中日贿赂罪的比较;中日公务员贿赂犯罪与责任;贿赂犯罪的对策研究;中国贿赂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第8条第2款: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处罚。
<正> 一、问题的提出 引出这个话题的导火索,是那场关于挪用公款罪客体归属的论战。 1988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立即在刑法理论界展开了一场关于挪用公款罪应否归入财产罪的长达数年仍无定论的大讨论。 反对说认为,从财产罪侵犯所有权,是侵犯财物的归属的权利出发,认为挪用公款未改变公款的归属,只改变了公款的用途,不应归入财产罪中;公款体现了国家对资金的管理,非法挪用是违反财经纪律,应归入妨害经济管理秩序罪章。
<正> 人类在发明刑罚之时就设想它具有威慑效应。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罪犯不再犯罪和儆戒他人不去犯罪是人类发明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在前资本主义阶段,刑罚主要追求惩罚目的和威慑效应,因此刑罚手段极其残忍和恐怖,生命刑和肢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人类逐渐认识到古代刑罚的不人道。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呼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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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比较突出,已引起整个刑法学界关注的问题,即量刑上存在着极不平衡的现象。同罪不同罚、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罪刑不相适应的事例比比皆是。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我国刑事立法对罪刑关系的设置太粗疏、太具有弹性,不能不说是一个十分显见的原因。为了能够及时有效地改变这一现象,在刑法理论上对刑格进行积极的研究,在刑事立法上对刑格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