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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初查是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为了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办案员会围绕案件核心内容进行非强制性调查取证,用取得的证据证明案件客观事实,进而作为立案的依据。然而这些证据立案后能否作为最终起诉、审判的依据,成为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员争论的焦点。就笔者所在的天津市检察系统,分院及区县各院的反贪部门和公诉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不一,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此问题也是看法不一。本文试结合工作实际,从初查概念着手,就初查证据的证据能力从源头上加以考证,对初查证据之证据能力加以分析,细化初查证据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求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