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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公司于2007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2.5万平方米,出让合同约定2007年2月交付土地,但最终由于地上建筑物拆迁纠纷直到2007年9月才交付土地.本公司于2007年10月开始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2009年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我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提出本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从2007年3月开始计算,并责令我公司补缴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