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洛河水变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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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河水PH值恢复正常,政府派人迅速联系从临近县区购买了活性炭等物资,每隔一段距离就往河内排放碱性和污水调节剂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虽在全国知名度不高,但若提及它的古称“鄜州”,想必有人会记起大诗人杜甫曾在其名诗《月夜》里写到的那句,“今夜鄜州月,闺中只独看。遥怜小儿女,未解忆长安”。这里位于陕西北部,延安市的南部,属渭北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地带。
陕西省富县某采油厂的违规设备已经被拆除。(摄影/ 方圆记者 张哲)

  2019年5月里,一起河体污染事件让整个县城喧闹了起来。受污染的河流名叫北洛河,属黄河的二级支流,这条河长约680.3公里,是陕西境内最长的河流。自西北向东南流经志丹、甘泉、富县、洛川、黄陵、宜君等地,至三河口入渭河,流域面积达2.69万平方公里。
  河源至甘泉为北洛河上游阶段,由于这里为黄土丘陵沟壑区,地质基础以红色砂岩为主,质地疏松,极易崩塌,加之山大沟深坡陡,植被差,水土流失极为严重,是洛河泥砂的源地。但据村民介绍,在入汛之前的日子里,北洛河的水看起来应该是清的,可被污染后却整体发黑,“就像是谁在上面泼了墨汁”。

锁定污染源


  2019年5月27日9时45分,一通电话打到了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来电者为富县采油厂安环科科长胡文海,电话里称:富县北洛河十五里铺村段面水体发黑,正在组织有关人员查找污染源。
  接报后,富县生态环境局局长高晖带领环境监察大队的相关工作人员立即赶往了十五里铺村。到达现场后,环境监察大队的中队长苗小平看到,“十五里铺村过水桥段河流水体呈深黑色,水体河岸周边有黑色沉淀物,现场可以闻到轻微油气味”。
  家住北洛河附近的富县检察院书记员刘猛此时也在上班途中目睹了河中黑水,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刘猛把此情况反映给了富县检察院。富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高军告诉《方圆》记者,县检察院层报上级后,陕西检察机关迅速启动了全省三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机制,积极参与到案件调查与处置的行动中。
  下午2时许,下游洛川县环境监测站在富县北教场过水桥取水样检测,显示石油类为6.04mg/L,超标119.8倍。根据现场情况和监测结果,初步判定污染物为油气井打井废液,罐车偷排至水体可能性较大。市县生态环境部门随即组织100余人向上游河道和重点油气井展开排查。
  经省市县生态环境、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拉网式排查,5月29日,查明此次污染事件源于3名犯罪嫌疑人驾驶罐车先后两次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钻井废液运输至富县杨家湾大桥排入洛河,致使洛河富县、洛川部分河段水体污染。
  经调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由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0167钻井队承钻。因该井多次发生钻井事故,导致工期过长,钻井废液超出泥浆坑的容量,随钻井队项目经理董某某将部分钻井废液委托无资质人员周某某、李某、张某某进行拉运处理。
  按照正常程序,他们需要将钻井废液运输至牛武镇专门的废液处理厂进行处理后排放,然此废液处理厂当时闭门检修,为了节省成本,三人遂决定趁着半夜无人,将约35吨的3车钻井废液拉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过水桥处,通过管道将废液通入北洛河。
  3车废液用了十几分钟就倾倒完毕,但是污染后的北洛河水体要抢救起來,则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从发现水质异常时起,整个北洛河沿线就开始了应急处置工作。苗小平向《方圆》记者回忆,当时为了防止污染扩散,政府提出在原有5座拦截坝的基础上,立即再新建了4处拦截坝。为使河水PH值恢复正常,政府派人迅速联系从临近县区购买了活性炭等物资,每隔一段距离就往河内排放碱性和污水调节剂。据统计,此污染事件发生后,北洛河沿线各县政府采取截污、引蓄、吸附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共计投入费用300余万元。
  事发后,该案刑事部分已由富县检察院向富县法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0年1月15日,富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周某某在庭审时供述,董某某知道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知道自己把泥浆水排不到污水厂,但为了规避责任,双方签署了协议。周某某害怕把废泥浆倒到河里造成违法后果,签协议时用的是其弟弟周某伦的名字,周某伦对此事并不知情。
  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等5人明知是石油钻井某丁钻井排出的污染废物,内含大量有毒有害物质,仍将其倾倒于洛河水流之中,造成洛河大面积严重污染,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82.73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检察机关指控5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其中周某某、李某、张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并处罚金。

上下联动 一案三查


  此污染事件发生后,陕西省检察院高度重视,时任陕西省检察院检察长杨春雷作出批示,要求启动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机制,“上下联动,一案三查”,“既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又要涉事企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追究涉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陕西省检察院派出刑事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的检察官现场指导案件的查办。延安市检察院按照省检察院的指示要求,全程参与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并迅速成立了公益诉讼专案组。
  延安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吴小刚是此次公益诉讼专案组的成员之一。吴小刚告诉《方圆》记者,“延安市检察院首先指导富县检察院于案发当日对此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富县生态环境局积极履职,同时指导富县检察院监督富县公安局依法追究三名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而专案组则重点围绕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胜利富邦50167钻井队的侵权事实及污染事件发生后各地政府的应急处置费用等进行调查取证。通过调取该企业2019年5月20日至5月27日生产经营状况、5月27日前所有钻井废液运输记录和废液污水处理记录等证据材料,并与涉事企业负责人谈话,进一步掌握案件情况。”
  在查明基本事实后,检察机关建议富县生态环境局委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污染水体进行污染损害和生态修复鉴定评估。经鉴定,钻井泥浆中含有大量重金属和石油类污染物,其中总铅、总铬、总汞、总砷、六价铬、石油类污染物等八类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环境损害价值10.5万元。经过调查取证,延安市检察院于2019年6月4日对“5·27”北洛河污染事件以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予以立案。
  由于北洛河富县段及下游流经河段河体的污染,对流经地的生活、生产用水造成了破坏,导致生态环境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第6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85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此次水体污染事件侵权人需对擅自倾倒钻井废液致使北洛河水体受到严重污染的后果承担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中共延安市委办公室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延安市人民政府为此次“5·27”北洛河水污染事件的赔偿权利人,应依法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环境损害修复等费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7月23日,延安市检察院向延安市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向侵权人主张相关赔偿费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次诉前磋商的有益尝试


  让政府对造成污染的企业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源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2017年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地市级政府可以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赔偿,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据《方圆》记者了解,全国首例政府做原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2018年5月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的安徽海德石化公司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因该企业将产生的废碱液排入江苏省内的长江、新通扬运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江苏省政府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生態环境修复费、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评估费及诉讼费等共5482.85万元。最终,江苏省政府胜诉。
  此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成为近年来新发展的一类新型诉讼。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正向“少诉讼,多磋商”的趋势发展。《改革方案》将磋商程序设置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
  吴小刚告诉《方圆》记者,“磋商就是让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面对面协商。如果污染企业同意赔偿、修复,那就不用去法院了,否则,延安市政府就可以起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磋商的着眼点和目的就是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这与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延安市检察机关提出了诉前磋商解决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路径。
陕西省富县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在北洛河岸边查看河流情况。(摄影/ 方圆记者 张哲)

  延安市政府对督促政府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十分重视,延安市委书记徐新荣要求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全程参与,监督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延安市政府授权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相关职责。为落实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延安市检察院主动与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接,共与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进行了两次磋商前座谈,督促其履行损害赔偿义务。最后,该涉案企业最终同意与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会,并共同委托延安市检察院主持磋商。
  2019年8月20日,在延安市检察院的见证下,磋商会议举行,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同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签订了延安市首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修复金462.73万元已全部缴纳至延安市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账户。
  说起办案体会,延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刘惠生告诉《方圆》记者,“沟通协调是此案顺利办理的重要手段,而诉前磋商是督促政府履职维护公共利益的创新实践。督促起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诉前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理,提出了诉前磋商这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路径”。
  该案入选生态环境部2019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同时以该案为契机,2019年10月,延安市检察院携手其他市院召开联席会,以跨区域“保护母亲河 服务一带一路”为主题,制定出台《跨区域“保护母亲河 服务一带一路”公益诉讼工作协作实施办法》。在区域联席会议机制倡导下,检察机关针对石油污染这一危害黄河流域和陕北生态环境重要污染源作为防治重点,把“5·27”北洛河污染公益诉讼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助推专项工作攻坚,并以此为突破口,办理了一批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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