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从宪法的视角,对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进行反思,认为社会管理应当以社会自我管理为主,而不是政府对社会的管理。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认为,社区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织之一,并且从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了社区的属性。在厘清社区的法律属性之后,探讨了社区在宪法意义上所具有的社会管理创新功能。最后提出社区建设应具备宪政价值,即首先应当明确社区的自主性,其次才是国家权力对社区施加适度的干预。